资产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八)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财税处理,资产减值
  • 发布时间:2014-08-05 15:11

  (三)当资产减值转变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的税务处理

  1.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税法规定

  当资产减值转变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企业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主要依据财税[2009]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税务处理。通知中的有关条款现整理如下:

  (1)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2.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纳税处理

  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含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由于以前期间计提减值准备及因此而产生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

  企业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文 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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