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申报表修订:纳税人可更好享受税收政策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法,预交申报表
  • 发布时间:2014-08-05 15:02

  编者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特对此进行以下解读。

  修订原因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组织财政收入、采集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渠道,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更好地遵从税法、享受税收政策的途径。

  最近,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管理规定,特别是准予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原有管理方式也发生一些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不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填报要求。此外,根据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要求,有些情况也需要在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统筹解决,方便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修订内容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查账征收企业适用的A表和核定征税企业适用的B表。为适应纳税人填报习惯,兼顾历史延续性,申报表结构和格式未作过多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A表、B表主要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此外,考虑到有些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可能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

  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能够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更好地享受优惠政策的需要,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便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申报使用A类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需附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小型微利企业扣除优惠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采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各地在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时,可以仍然按照现行的做法,核定本月或季应纳税额。核定税额后,以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所应享受的优惠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月或季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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