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则,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会计信息等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和首要信息质量要求之一。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规定精神为依据,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分析研究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本内涵、制约因素以及国内外会计界促进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相应举措。
定义和解读
《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和不同企业之间相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这既是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会计可比性原则所作的定义。
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们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一贯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称为一贯性。为了便于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信息,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作出决策,一贯性原则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为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纵向比较,财务报表除了设置反映本期末或本期间财务指标的期末数、本期数栏目外,同时设置反映比较数据的年初数、上年数栏目,规定了编制超过两个会计期间比较财务报表的具体要求,以期帮助报表使用者将本期与以前各期财务数据进行比较。
(二)统一性。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会计指标的可比性,称为统一性,又称一致性。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统一性要求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统一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标准提供会计信息,便于对不同空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横向比较。
(三)明晰性。可比性原则的另一重要涵义,是要求将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以及变更的影响告诉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以使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能够鉴别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企业对同一会计期间相同的交易或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差异,以进一步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现行财务报表附注内容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制约因素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而且认为这些信息的涵盖面越大、信息资料越详细越好,但企业无论其主观上努力如何,客观上仍未必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企业的会计核算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以致通过会计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与其他企业、与本企业的以前时期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具有口径上的差异性,即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
(一)企业特点的差异。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规模和不同技术、不同管理条件、不同企业文化理念的企业,客观差异性导致它们之间的会计政策难于千篇一律,其结果是妨碍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比如我国的农业、采掘业、制造业、服务业,以及这些不同行业内部的公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直至上市公司之间,不但是现在,即使将来若干年,也很难全盘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只能是在不断提高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程度方面进行努力。
(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多元性及修改变化。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相应的会计政策的多元性,妨碍了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和横向可比性,即妨碍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和统一性。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至国际会计准则,几乎都在不间断地进行修订变更。新的或修订后的准则、制度在不断地出台,旧的、人们已习惯使用的准则、制度则往往仍在执行,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比如在我国,目前在各类企业就存在至少四种会计制度、两类会计准则:四种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为代表的新准则会计制度体系,以及现在仍在部分中型企业保留执行的、老旧的行业会计制度;两类会计准则是指现在仍与《企业会计制度》等相配套、2003年以前出台或修订的共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在2006年及近年印发的至少42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些不同的制度、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及报告原则和方法不尽相同,甚至很不相同,势必影响会计信息的横向的可比性。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的准则、制度往往规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但鉴于追溯调整法操作复杂,近几年出台或修订的新准则只规定部分会计政策变更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其他变更事项则采用“未来适用法”,“既往不咎”了,这样又制约了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
(未完待续)
文 陈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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