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福利企业真正给残疾人带来福利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福利,残疾人
  • 发布时间:2014-10-13 08:39

  近日,有媒体报道, 在福利企业的初审和年检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他人打着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幌子,伪造虚假的残疾职工工资单,骗取国家退税58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民政社会福利管理处原副主任宋权被该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2007年7月,国家出台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符合实际安置上岗工作的残疾职工在10人以上、占在职职工比例25%以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条件的企业(下称“福利企业”),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每名残疾人每年最多可退税3.5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指安置残疾职工实际上岗工作,但有的企业仅用一份劳动合同便蒙混过关,被安置的残疾职工并不实际上岗工作。在接到民政部门年检通知后,企业会电话通知残疾职工到企业待命,以便应付检查,年检过后残疾职工便可离开企业。企业利用残疾人对政策法规不了解的特点,通过给残疾职工购买保险这一“恩惠”蒙骗残疾职工,同时又钻了年检人员只看书面材料的漏洞,打着安置残疾职工的幌子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税。这不仅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也严重危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福利企业规范有序运行和长远发展。

  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给予退税优惠政策,这本应是国家、企业、残疾人三赢的好举措。首先,残疾人可以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了有尊严的生存途径和生活保障;其次,企业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获得了退税的优惠政策,实际是减少了支出,在经济效益上得到了补偿;再者,国家在对于残疾人保障上也相应地减轻了一定程度的负担。

  而据笔者了解,类似上述情况在全国绝不是仅此一例。究其原因,一是不良企业主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把这项好政策当成牟利工具;二是残疾人没有学习和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自身缺乏维权意识;三是民政和税务部门缺乏监督管理意识,没有尽职尽责。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走过场、搞形式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助纣为虐。

  笔者建议,首先,应由民政部门组织残疾人了解、学习国家有关于残疾人就业、福利等政策法规,让残疾人清楚自己的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其次,民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认定和监督;再者,还要加强企业管理者的守法意识,提高其道德水平。另外,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国家政策法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从而让国家少受损失,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少受危害,让福利企业规范有序运行和长远发展,真正地给残疾人和社会带来福利。

  本报评论员 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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