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税出口退税相关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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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13 08:58
近日,潍坊市国税局针对纳税人在新浪微博上提出的出口退税问题进行了回答。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本报特整理如下。
海关电子口岸信息确认通过操作员卡完成
问:在海关电子口岸怎么确认上传信息,有详细点的操作步骤吗?
答:企业的电子口岸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人卡,一种是操作员卡,法人卡只能是一张,是不能具体操作业务的,是给操作员卡授予权限的;操作员卡可以是多张,具体操作业务是由操作员卡来完成的。
电子口岸系统有出口退税子系统模块,出口企业使用电子口岸IC卡登录到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以“出口日期”或“报送日期”或“出口报关单号”为检索条件,在出口退税子系统模块中查询到报关单信息,可正常提交。
申请出口退税需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一票货物报关项目一共四项,但是我们进项发票只有三项,最后一项螺丝是配件,我们是从市场上买的,没有进项票。请问这一项不申报退税其他三项可以申报吗?请问会影响其他三项退税的申报吗?
答:您公司1笔出口报关单有4项目,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3项,其中1项没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时只申报有对应专用发票的3项。没有对应专用发票的,若取得普通发票,适用出口免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若普通发票也没有,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如果我公司购进货物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普通发票,这样对应的出口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是不是一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啊?
答: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只能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可以实行出口免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备案只做一次即可
问:国外客户要求我公司使用他们的包装物塑料袋,就是先把塑料袋出口给我公司(不付汇),然后我公司再用此塑料袋包装货物后出口给本客户,出口额中不包括这部分包装费用,这样的话,是属于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我公司现在该怎么做呢?产品退税率5%,退税怎么做?
答:您公司这种情况属于进料加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企业先进行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然后进行出口明细申报录入,生成电子数据,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根据备案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进料加工的两个抵减额及退税额、免抵额;在出口之日的次年1月1日-4月20日之前进行年度进料加工核销,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问:新的进料加工手册还需要在系统中备案吗?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在企业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只做一次,如果已经备案过了,新手册无需备案。举例说明,生产企业经营期限是10年,只要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中做过一次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以后的10年就不用进行备案了。企业虽然有出口业务,但进料加工业务是在2014年9月初发生,第一本手(账)册需要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
委托与受托企业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可抵扣税款
问:生产企业A委托外贸企业B进口设备一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只有A公司(单抬头),而国标代码却为B公司的代码,这份税单应由哪个公司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996]2号)规定:(1)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2)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也就是说,秉承“谁取得海关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的,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原则。
发票丢失的处理
问: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答:一般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普通发票遗失没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手续那么复杂,比较简单。发现发票遗失后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普通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企业全称、普通发票全称、发票字规号和发票号),带上遗失声明报刊一整份,包括报头、公章,遗失发票的情况说明(要求写:企业概况,遗失发票的原因,企业的整改措施等,还要提供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票是开具过的,可能也要提供遗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遗失了都得接受罚款。
对方提供的发票丢失已处罚决定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方此张发票已纳税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公司搬迁应在原税局办完退税再到新局做变更登记
.问:公司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因业务不能停止,原税局要求所有出口业务必须办理完退税,才可以迁出,但因信息不齐,没有一个准确的节点可以停下来办税务关系的迁移手续,工商已变更,我们应如何处理呢?
答:建议在原税务局办理退税完毕后,再到新税局做税务登记变更、出口退税资格变更。至于信息不齐的单证可到新税局再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不要不超过最迟退税申报期限,即出口之日次年的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进料加工退税率为0的商品无需在出口退税系统操作
问:进料加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率为0的商品除需按内销计提增值税外,在出口退税系统还需操作吗?
答:出口企业出口不退税的商品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可以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凭证、账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操作。
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开错必须重开
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请问从购货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中,单位开错了可以吗?比方说应该开千克,结果开成了个,而报关单上三个计量单位中没有“个”这个单位,请问能认证退税吗?还是让对方重开?已经过月了但没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所以,必须要求对方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