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个税起征点应定在10000~20000元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个税起征点
  • 发布时间:2014-10-13 08:56

  近日,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与民生诉求叠加不断“放大”。这表明,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还远未在“合宜”的区间范围内。至于什么是“合宜”的区间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10000元左右,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10000~20000元,还有的学者认为起征点不宜过高,目前的3500元是合适的。

  观点不一、意见分歧,源于个税起征点认识和理解的偏差。事实上,我国个税起征点的真正“合宜”区间范围应该是10000~20000元,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四个视角对我国个税起征点进行重新审视:

  一是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0年至2011年,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由46.4%下降至35.5%,投资率由35.3%上升至48.3%。而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的居民最终消费率平均水平一直保持在55%~57%之间。其中,美国超过了70%,英国超过了60%,日本和韩国保持在50%~60%之间。按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全球的平均消费率约77%,固定资本形成率约23%。以2011年为例,我国消费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低41.5个百分点,固定资本形成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5.3个百分点。可见,我国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已出现严重失衡。为了缓和这一矛盾,必须加快实施一揽子调结构、转方式,扩内需、促消费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积极培育、发展和壮大“中产阶层”。“合宜”的个税起征点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选项。

  二是我国经济成长阶段。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成长都有一定的阶段性。目前我国经济尚处于“起飞准备”阶段到“起飞”阶段的过渡期。与此相适应,重视民间投、融资能力培育,采取有利于民间资本形成的政策,是该阶段的主要经济政策。由此,个税的功能定位应以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体现在我国1980年颁布的个税法上,将起征点定为800元就属于“合宜”的区间范围。由于“税收刚性”和个税起征点调整机制缺陷,目前职工月工资收入虽比当初的不足50元提高了八十多倍,但个税起征点仅“不合时宜”地提高了三倍多一点。

  三是税收国际比较。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年收入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且普遍实行免税额指数化调整和负所得税制度(达不到免税额者给予退税补贴)。免税项目包括赡养费、儿童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自由职业者业务开销等。举一个美国四口之家的真实例子。该家庭年所得5万美元,有两个不满17岁的孩子。夫妻联合报税标准免税额1.14万美元,四口人每人的免税额3650美元,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每人可以享受到1000美元的儿童免税额,夫妻联合报税可享受工作免税额800美元。以上各项减税合计为2800美元,比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2769美元还多出31美元,所以这个家庭不仅税收不缴分文,还可得到政府退税补贴31美元。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税制度。由此看来,国外的“免税额”和“起征点”实际上就相当于我国目前的起征点。确定“合宜”的个税起征点,是我国个税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是公平效率原则。有资料表明,西方发达国家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所缴纳的个税达到该国个税总额的60%以上。如美国年收入11.3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只占美国纳税人的10%,而他们所缴纳个税却达到了美国个税总额的71.22%。美国2011年的税收政策,针对的是占美国总人口约2%年收入逾100万美元的富豪们纳税,包括中产在内的98%的中低收入者将得到免税,其目的就是让个税当好“罗宾汉”。在我国,个税的覆盖范围虽然只有12%左右,但来自工薪阶层的税款仍高达60%以上。无疑,从公平效率原则和税收边际效应的角度考察,确定“合宜”的个税起征点,是改变这一格局的根本之策。

  文 杨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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