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学什么?

  • 来源:小康
  • 关键字: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 发布时间:2010-08-25 09:07
  美国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不只是为了约束华尔街,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重塑金融体系,重振美国金融竞争力和对全球金融的绝对领导权。

  采写︱《小康·财智》记者 刘彦华

  >>王国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宣告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国刚表示,该法案虽然是妥协的产物,但是将对西方,乃至全球金融监管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无论是出于完善本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还是出于促进中国金融走出去的需要,都应该认真把握学习这个法案,吸取借鉴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以便达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在王国刚看来,中国从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中主要可以学习四件事。

  首先,纠正监管越严越好这个错误理解。王国刚认为,金融监管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消灭风险,而是为了稳定和发展。所有的经济活动、金融活动都有风险,监管部门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防范所有的风险。反观美国这轮金融监管,考虑到美国未来的发展,它并没有把华尔街一棍子打死,而是加强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功能完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有些人认为的“若干问题没解决”,有的可能要靠未来发展过程来解决,有的可能不是监管所能解决的,比如“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究竟什么对金融秩序稳定有利?是‘大而不能倒’?还是‘大而全倒’?还是‘大而不能全倒’?从政策制度安排上讲,要考虑稳定和发展,中国也应该注意这件事,应该明白监管的目的在于稳定和发展。”王国刚称。

  其次,弄清楚金融稳定的真正含义。王国刚分析称,金融稳定应该是金融运行秩序的稳定,至于金融市场的交易价格、规模、产品的多少、金融机构发展状况等,当它们不影响金融运行秩序稳定的时候,不应该直接作为监管的对象。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中国要做四件事:1.属于风险最大的事件,用法律明确禁止; 2.作为监管部门,在贯彻宏观审慎监管过程中,应该把精力集中在发生系统风险领域,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4.把非系统性风险,让那些微观主体各自承担,“我们既不能出现大而不能倒的现象,也不能出现大而全倒的现象,更重要的不是大而倒不倒的问题,而是要维护市场优胜劣汰的原则。”

  再次,注重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协调配合。宏观审慎监管可以说是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实际上金融监管除了宏观的问题,还有微观的问题。王国刚建议,在中国监管过程中,既要重视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充实内容,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水平,又要重视微观审慎监管,把两者有效结合起来,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避免由非系统性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当然,这个过程中有一些插手微观事务过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整,但具体是哪些行为还需要在监管过程中探讨。

  最后,注意妥善处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比较单一,为了满足金融机构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不同层次的需求,金融创新必不可少。但是在2007年美国刚爆发次贷危机的时候,就有一些人提出美国过度的金融创新是导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祸首,中国要放慢或暂停创新的部署。对此,王国刚表示,“实际上我们所讲的很多金融创新是国外已经做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东西,是很成熟的东西,只是中国没做过而已。而且,经过这么大的危机后,美国也没有在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中把创新这条路堵死,我们更不应该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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