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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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9 11:21
以黑名单机制推动金融诚信
当诈骗、跑路、提现难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高频词汇时,道德风险摇身而变成为行业发展最大阻力,并且很可能导致社会信用崩溃、行业万劫不复。因此建议引入黑名单制度,从政府和市场角度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黑名单机制,助力打造健康、诚信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黑名单制度”一词,意在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人们对这一词也并不陌生。黑名单可理解为失信人或违约人名单,在金融领域特指那些与资金欺诈、恶意违约、有拖欠行为的人或企业。将失信人列入黑名单意义在于:第一,警示社会各界黑名单为最低信用级别,限制其信用行为能力;第二,倒逼失信人恢复信用,培养自我信用评估意识;第三,威慑黑名单以外的主体保持良好信用,约束社会信用无限制扩张;第四,降低信用评估成本,促进信用社会的建立。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黑名单机制将成为政府治理和市场规范的有效工具,特别是在民间,通过市场手段推动黑名单机制建立,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这个野蛮生长的行业获得诚信的基因和动力。
黑名单成互联网金融企业新武器
早在中世纪的英国牛津和剑桥大学,学校就将行为不端的学生姓名、行为记录在黑皮书上,予以惩戒,之后这个方法被推演到各行各业。如今,在新生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利用黑名单原理,通过无远弗界的互联网进行道德及信用风险防范,惩戒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金融客户,成为企业应对行业风险的一种自发选择。
为了应对欺诈、恶意拖欠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早在行业兴起之初,社会各界就提出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黑名单机制,却迟迟未有大的进展。不过,在经过一段酝酿期后,少数从业机构愈发认识到黑名单机制的重要性,并开始借助互联网公示违约人相关信息,走出建立黑名单机制的第一步。当前,少数从业机构已经进行黑名单披露,比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红岭创投、玖富、合拍在线,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人人投等。
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机构所披露的黑名单内容不尽相同,玖富平台对违约人身份证号部分披露,其他平台则完整披露违约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其中,红岭创投披露信息最为详尽,包括失信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合拍在线不仅披露违约人本身,还披露与违约人有关的担保人信息。不同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人人投属于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黑名单的组成内容除了最为关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外,还披露了违约人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除了上述平台,还有部分平台也即将或准备披露黑名单,比如,积木盒子平台设置了黑名单一栏,只是暂未开始披露具体名单。
在黑名单的披露方式上,以红岭创投的自动化黑名单生成机制最为引人注目。违约人数据由系统每天零点自动生成,也即借款人借款到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系统就会自动把借款人归入黑名单并在平台披露。
当前信息的披露只能说是互联网金融黑名单机制建立的第一步,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突破了时空限制,但是信息不对称尚未完全被打破,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推动黑名单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从多方面努力。
黑名单效力的最大化途径
上述平台对于黑名单的披露值得其他从业机构借鉴,但是为了最大化黑名单效力,建立强大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议从多个必要条件方面努力:
建立普遍参与的黑名单披露体系,毫无保留披露失信主体
在建立信用社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下,作为从业机构,须重新审视黑名单机制作用,强化对黑名单机制的认识。首先,披露黑名单只是风控手段多样化和严密化的一种手段,出现黑名单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风控能力不足;其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毫无保留披露所有违约主体信息,而不隐蔽关键信息;最后,在平台明显位置披露,比如平台首页。
而一些特殊平台更要重视黑名单披露。比如,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提现困难的平台可充分运用黑名单威慑力督促借款人,争取把违约人信息提供给央行征信系统或其他征信机构等。总之,在法律范围内,尽量把违约信息公诸于众,才能最大化黑名单威慑力量。
建立黑名单标准,防范无秩序、不规范黑名单
在披露黑名单之前,建议各行业首先制定黑名单披露标准,并对披露方式、退出机制等达成统一认识,否则,不标准、不规范的黑名单制度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统筹困扰。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各平台对于黑名单机制中的披露标准并没有形成,比如,红岭创投规定逾期超过10天列入黑名单,玖富、合拍在线平台声称借款人若长期逾期即列入黑名单,但并未指明具体期限。其中,合拍在线会将所披露借款人的不良记录直接录入央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征信机构,玖富声称个人信息在行业内将会被公开披露,但两大平台均未披露黑名单的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各领域可根据不同的业务属性尽快建立黑名单标准,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监管机构也可根据相关准则制定企业黑名单标准,为后期建立黑名单共享系统奠定基础,共同规范行业经营。
建立共享黑名单系统,促进信息分享
当所有失信主体信息以标准形式被披露后,建立黑名单共享系统就相对容易。目前,还未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黑名单的共享系统,但是小范围内的信息共享系统已建立。比如,央行支付清算协会主导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正式在2015年9月上线,首批接入系统的P2P机构共有13家。目前通过系统共享的数据不仅包含逾期贷款信息,还包括正常贷款信息。但加入该系统对平台有诸多限制条件,并不能满足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也可以尝试其他模式,比如将共享黑名单系统对全体从业机构以标准或非标准接口开放,根据黑名单标准,实现信息自动输入和退出,比如逾期X天自动归入黑名单,还款X天自动从黑名单除名。从业机构对输入的信息真实性及退出等负全责,实行一对一管理,共享系统本身对信息真实性等不负责,从业机构在自己平台同步公布黑名单。系统保留黑名单主体监督、申诉权利,若黑名单主体与披露其信息的从业机构因事实不一致发生冲突,则通过裁决方式判定,并依据判定结果对双方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纠纷的恶意制造者将其录入共享黑名单,形成信用风险管理闭环)。共享系统的所有信息以免费形式对外开放,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随时查询。
当然建立上述共享系统还需解决很多问题。如共享系统由谁组织建立;对于无法以标准接口自动化管理的业务,从业机构是否会及时、全面地披露违约名单;从业机构发生重大变故后,违约人信息如何处理;黑名单主体与从业机构披露事实发生冲突后,裁决机构能否准确判断事实等。
总之,黑名单机制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黑名单机制的建构还需要各参与方不断探索与努力,方能使之行之有效,并在行业内形成震慑力和约束力。
文/王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