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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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9 13:56
电子商务问题集中爆发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突飞猛进,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2.8万亿元,增长48.7%,已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并且进一步向跨境电商、农村电商、母婴电商等领域延伸,经济和社会发展引擎作用凸显。
但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泥沙俱下,伴随着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网络安全和交易安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诸如窃取信息、网络攻击、恶意破坏、身份假冒以及网络故障等问题长期存在,需要在技术和法律方面加以约束。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网站全数字化并具有开放性,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容易被仿冒和滥用,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又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第三,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就电子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均存在大量问题,这在B2B企业反映尤为集中。同时,在B2C领域,经营者以“错误输入”为由拒绝执行原定的低价,或者刻意减配原定的优惠条件或赠品等,也实质性减损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电子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由于虚拟网络中信息具有易变性、易逝性,获取和固定网络证据难度极大,给解决纠纷、惩治不法行为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第五,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电子商务网站信息呈开放或无序状态,传播范围广,各种木马、恶意程序等网络病毒可能直接威胁到消费者敏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发生相关事件,特别是网购C2C电子商务企业中,隐私泄漏及非法提供与使用是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领域之一。
第六,网络高科技犯罪问题。由于网络信息流动呈现全时空的随机状态,难以管控,加之软件技术发展,高技术犯罪也日趋严重与隐蔽,包括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金融犯罪、盗用商业机密、对加密的内容进行解密等。
因此,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易发频发问题牢筑法律的堤坝,高扬法制的利剑,规范净化电子商务市场,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愈加重要。
互联网管理法治化建设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自然适用于一般法。例如,《合同法》就有关于数据电文的专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有关于网络侵权的专条规定。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并辅之以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近几年来,我国加紧了中国互联网管理和法治化建设,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坚持依法治网,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也得以不断理顺。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总体进入法治化。同年,国务院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条例》这两个关键性有关互联网的行政法规。故我们将2000年视为网络法治元年。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面宣示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心。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和连带责任等。
2014年2月底,中央成立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10月20日-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依法治国的要求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施行《国家安全法》要求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针对电子商务管理,我国初步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法律位阶低,亟须制定专门法,把分散的法规、规章统筹起来,形成电子商务法治体系;结构混乱,开放性与兼容性不足,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可操作性欠缺,规范促进效果不明显;缺乏完整性,有的方面缺位或空缺比较严重等。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很多问题凸显并亟须解决,包括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等,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迫在眉睫。
电商专门立法加紧推进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意味着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法律即将诞生,对于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电子商务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3年12月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在总结实践经验、代表建议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起草工作计划、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形成了法律草案稿。此后,全国人大财经委确定了十几个相关课题,分发给相关部委、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形成了多部法律草案建议稿。经过不断精雕细刻,《电子商务法》草案有望在年底前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以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鼓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电子商务管理要充分发挥企业自管,行业自律,行政监管,消费者及媒体监督的各自职能,形成合力,实现社会共治。行政监管模式也顺应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态势,更好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改革精神。法律条文应减少表达式宣示式内容,而强化清晰管用的实质性内容,使各方都能明了自身权利义务的内容与边界,明确各自行为的法律责任预期,指导行政规范和司法裁判的顺畅实施,促进包容式发展。
鉴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进行专章规范。例如,可在目前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将该条规定中的“知道”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为“应当知道”,以避免各方歧意和纷扰。
《电子商务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信息交易的平稳发展,保障电子商务安全,保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子商务市场的可信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电子商务法》出台,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未来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电子商务领域关于信息安全、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虚拟财产保护、第三方平台监管和准入等问题都将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得以完善,我国将建立透明有序、公平正义、诚信经营的网络环境,保障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文/胡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