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的“征意”与争议

  • 来源:英才
  • 关键字:减持,增持,营业利润,融资
  • 发布时间:2013-07-24 16:06

  或是为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或是为加快职能转变;或是为理顺相关部门与市场关系;或是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抑或是为了重启IPO……2013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有几点颇受瞩目。

  亮点1 减持

  稿件中提到“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谁的利益呢?这些控股人、高管完全可以利用发布利好消息、在会计准则的允许下“做”出账上业绩,来完成两年内的减持。

  亮点2 增持

  “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要有稳定股价的预案,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增持、回购多少呢?这往往成为形式,之前就有很多上市公司高管承诺增持,谁知都走了增持的下限,做做样子,根本起不到稳定股价的作用。

  亮点3 营业利润

  乍看非常给力:“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可就在这句话后边还跟了一句话:“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这么一来以上的严刑峻法可谓形同虚设,招股书动辄数百页,一般投资者很难看全,假使上市公司来个“报缝加字”,难道那业绩变脸还成了理所当然不成?

  亮点4 融资

  征意稿中提到:“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乍看起来是缓解融资压力,可细一揣度,怎么就感觉是和稀泥呢?

  亮点5 社会监督

  提前披露招股书。

  这点颇有些丑媳妇要见公婆的意思,晚见不如早见,早见让大家先适应这丑?言下之意是大家都看过了你们没意见我们就发了,社会监督管用,你们发审部门的作为何在?发审部门如不能担起调研审查去伪存真的责任,那么审批的意义又何在?

  文|本刊记者 昝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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