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一)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地方税,财政收入
  • 发布时间:2014-10-27 15:18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首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收入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拉开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序幕的任务应当由财税改革来完成。本文将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探讨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完善地方政府治理职能为目有针对性的提出地方税的改革原则,建立一个规范、公平、合理、形成一个崭新的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功能定位及其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将国家分为两类:“领地国家”和“税收国家”[1]。“领地国家”主要指在封建社会,君王治理国家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领地收入及诸侯的纳贡。与之相对的“税收国家”则是指依靠征税获取财政收入执行治理职能的国家。王绍光(2006)提出建立“预算国家”,所谓“预算国家”是指建立现代预算制度,集财政统一与预算监督为一体的国家,意在提高以税收收支为主体的财政收支的透明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由此来看,国家治理主要依赖税收提供财源保证,合理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财政工具,国家治理功能的完善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自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税种的改革措施,而统筹全局,协调各税种、税制要素的改革方案至今仍在缓慢筹划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层出不穷,地方税体系的缺点逐渐暴露,并日益成为税制改革的攻坚难题。如何合理定位和完善地方税功能,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是增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完善中央和地方关系,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重要动因。

  我国地方税体系现存问题剖析

  (一)地方税权不完整:税收立法权空缺

  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地方税最为缺乏税收立法权。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仅有颁布地方实施细则以及制定省级优惠措施的权利,没有开征、停征税种的权利。从国际来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立法权小于联邦制国家,但仍拥有少数税种的立法权,我国地方政府完全没有立法权,这一情况甚至低于单一制国家的一般水平。

  从国内来看,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的多民族国家。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本着“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沿海地区发展迅速,中西部地区发展缓慢,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此外,我国西部地区能源、矿产资源丰富;中部地区人口众多,农业为主;东部地区科技发达,贸易繁荣。各地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的差异反映了各地税源、税基不同,这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的发展本地经济。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小

  1.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赤字严重。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经历了“紧--松--紧”三个阶段,1949~1952年,新中国成立后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制定了“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仅占到了全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地方政府支出也须经过中央政府审批,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1978~1993年,中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适应经济体制转型,我国的财政制度也有“统收统支”转变为“分级包干”,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财政收入,分享比例5年一定,大大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1994年后,我国实行了分税制,将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税收部分划分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分税制改革后,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中央拥有较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承担较多的支出责任,并且这种局面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逐年加重。

  文 蔡昌 黄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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