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节能环保投资运营法律及政策概述

  • 来源:中国资本
  • 关键字:节能环保,投资运营,法律,政策
  • 发布时间:2014-11-21 12:51

  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提供技术基础和装备保障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环保装备三大产业。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纲要,节能产业重点领域有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节能服务;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领域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制造、再生资源利用、餐厨废弃物资化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及水资源节约与利用;环保装备产业重点领域有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环保服务。

  国家围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基本法律,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政策引导方面,陆续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等重要意见决议;国务院法规方面,陆续颁布实施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方面,陆续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可能在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秸秆能源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方面,各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亦因地制宜陆续跟进颁布实施了符合本地情况的相关地方法规,如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的通知》、江西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等。

  节能环保产业与普通竞争性行业有所不同,属于典型的政策法规驱动型产业,既要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引导,驱动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市场。节能环保行业法律体系对国家节能环保行业做好规范的同时,更体现了国家对节能环保行业的促进和激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

  国家政策明确,要求形成一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与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健全、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广大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加快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增效,推广高效锅炉、扩大高效电动机应用、发展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化。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治理突出环境问题,示范推广大气治理技术装备、开发新型水处理技术装备、推动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成套化、攻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提高资源产出率,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创新发展模式,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扩大环保服务产业、培育再制造服务产业。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消费,拉动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推动国际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财政激励机制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节能环保领域投资。比如节能环保产业的现有财政激励措施有:节能技改与节能技术示范推广财政资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财政资助、对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或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财政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

  三、税收激励机制

  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上给予节能环保企业优惠。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拓展投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将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稳步发展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五、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

  加快制定实施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价差。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支持节能环保产业

  “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环保工程、服务项目。结合受援国的需要和我国援助能力,加大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对外援助力度,支持开展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合作,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充分利用相关平台进行交流推介,开展国际合作,增强“走出去”的能力。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产业,丰富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外商投资渠道,不断完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继续支持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核心关键技术和设备。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编辑/梁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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