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隐私保护

  • 来源:互联网经济
  • 关键字:用户隐私
  • 发布时间:2014-11-24 14:40

  为响应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立法应遵循“速立频修”的原则,即快速制定,频繁修订。现在是互联网通过“免费模式”换市场的时代,在互联网安全领域,要想加强用户的网络安全保护,必须靠行业自律和法律威慑两个途径来解决。

  浏览器与用户隐私

  一般来说,浏览器所涉及到的用户隐私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当前的PC端浏览器都有账户密码保存的功能,很多用户在浏览网站时习惯自动保存账户密码,而这些信息是保存在用户本地电脑上的,存在被恶意读取或窃取的风险。一旦读取其明文,便相当于用户的账户、密码信息已经被泄露。第二,浏览器的历史浏览记录等用户操作的信息,对于部分用户来说会涉及个人隐私,这些记录同样存在被恶意者读取的情况,从而造成隐私泄露。

  像奇虎360这样的网络安全领域公司的做大表明,网络安全领域一直以来存在着各类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关系到每位网民。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正是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

  法律威慑与行业自律

  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应用,公共空间和个人空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个人身份管理、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安全,越来越引起业界以及消费者的关注。要想加强用户的网络安全保护,必须靠行业自律和法律威慑两个途径来解决。首先,企业要进行自律,要有自己的道德观;其次,国家的监管很重要,包括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威慑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法,但是整个国家对隐私是非常关注的,在隐私方面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民事权益的范围中就包括了隐私权。其中,第9条和第10条明确规定,“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以及“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都可归入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网络安全立法应“速立频修”

  当前需要加快网络安全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法律法规。为响应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立法应遵循“速立频修”的原则,即快速制定,频繁修订。

  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的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故2012年制定的《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决定》应当明确授权国务院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网络执法体系。

  让网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数字技术以革命性的速度扩展,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普遍深入的影响。这种趋势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商业活动模式,而且开始对人际交往和隐私产生深刻影响。

  近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刑事案件以及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了一批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加快建设,我们广大网民在每一个涉及网络的司法案件中都会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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