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开展注会法定业务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执业证书,注会,会计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4-12-24 10:14

  12月16日,财政部网站刊发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以下简称后置审批)改革的政策衔接相关工作进行明确。

  根据国务院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将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也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再向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财政部鼓励申请人依法登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查询。

  申请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以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取代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特别要对合伙人(股东)的资格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等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颁发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具体审批流程,确保后置审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未取得执业证书违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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