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永股权集资诈骗案开庭 揭开骗术老底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国永股权,集资诈骗,王昌波
  • 发布时间:2014-12-24 12:52

  12月15—16日,国永股权王昌波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王昌波案涉及被害人千余名,共非法募集资金近1.5亿余元。

  天网恢恢

  根据上海市第一检察院的起诉书,2008年6月至2013年7月间,王昌波纠集本案其他七名被告,以天津润昌公司、安拿基公司、上海润昌公司、国永公司等名义,在上海、浙江、江苏等地销售新能源“股权基金”和“债权基金”,并通过培训、招聘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介会等方式,以向社会公众承诺年均15%~24%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达1.2亿元。

  检察院以2012年9月债转股为时间节点,将该时间节点后的债转股部分金额划分为集资诈骗,而该罪名的起诉对象只有王昌波一人,其他七名被告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起诉。

  起诉书称,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王昌波为逃避兑付到期投资款,以国永公司并购美国上市公司全球新能源实业公司(下称“全球新能源”)为名,虚构国永公司已控股多家公司,并通过在报纸、网站及内部刊物刊登不实报道文章等方式,诈骗投资人以每股6元的价格将2675万元投资款转为股权款,致使被害人股权无法兑现,造成巨额损失。

  检察院在庭审中透露,早在2010年6月4日,沈阳和平区法院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昌波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而且2012年6月,王昌波还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取保候审。检察院认为,王昌波于上海犯案,是属前案缓刑期,且另有前案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再度犯案,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刑。

  根据公诉人的陈述,1.5亿集资款项,只有2600余万投入了所称的项目公司,1600余万被王昌波拿来还其前案的欠款,100余万交给台湾人杨恭福购买美国OTC(场外交易市场)壳公司,其他款项则通过划入关联自然人和关联公司后,不知所终。

  按照一些投资者的说法,王昌波继续在天津、上海以及广州犯案,正是为了“以案补案”———以新募集来的钱款,补偿前案受害人,而对前案受害人进行补偿,正是其得以缓刑的条件。

  王昌波在庭审过程中始终强调的一点是,国永公司等几家上海公司的成立,是本案另一在逃主犯彭德贤的意见,而自己只是“同意成立”,并占股40%。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公章、法人、款项进出,大多数由彭德贤一手经办。对于本案实施诈骗的另一环节———在美国购买OTC的壳公司,再将国永公司“收购”的生物柴油公司资产注入这家壳公司,从而实现转板纳斯达克,王昌波称,这一环节的操作是由杨恭福(另案处理)操作。

  昭然若揭

  由于彭德贤未到案,而杨恭福被另案处理,王昌波与彭、杨等人在此案中的责任如何划分,目前尚难判断。不过王昌波的几项辩解,很容易被检方一一攻破。

  首先,王昌波只承认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承认集资诈骗。他称,所投项目如上海中瑞新能源、河北固安中德利华、大庆达康,以及哈尔滨五池金娃生物柴油项目,都有实质性投入。

  然而实际情况是,大庆达康约定投资额1950万,实际投资1400余万;河北固安中德利华约定投资额3750万元,实际投资400万元;上海中瑞约定投入3300万元,实际投入400万元。由于没有达到约定投资比例,上述公司工商股权登记均未变更,上海中瑞则注册成立都没有完成。可在“国永系”的宣传材料里,均称对上述项目公司已实现控股,此为以虚假陈述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公诉人认为,王昌波所谓的“实质性”投入,总体上与约定投资额相差很大,而国永系公司已募资金其实可以补交项目投资款,但却没有继续投入,因此,该投入只是“道具”。公诉人还出示了有关要求这些项目公司配合接待投资者考察的协议条款,以此证明所付股权款项,只是向项目公司购买共同演戏的“费用”。

  此外,所募集款项中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投入项目公司,而是替王昌波还“前债”;而2012年9月份以后,所谓“债转股”的实质是,前期需要偿付的资金不能偿付,所以通过逃避本息支付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债转股”,这证明王昌波具有将非法吸纳的资金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王昌波否认利用媒体进行虚假宣传。但相关事实证据显示,某主流媒体对国永系公司及其“控股”的生物柴油项目公司,将通过全球新能源公司在美上市,成为中国新能源龙头企业的有关报道,被王昌波个人掏腰包买下200余份,并复印数千份,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

  另外,王昌波否认其是国永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说,“人、财、物我都控制不了,我不是法人,怎么是实际控制人呢?”但公诉材料显示,无论是在千人投资大会上,还是公司内部,王昌波始终以“主席”的身份示人,而且其已承认持有国永公司40%的股权,他不能逃脱主犯的干系。

  诚如公诉人在庭审中所述,本案受害人绝大多数为年迈的老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以这部分群体为集资对象,正是看中他们对有关海外上市知识的欠缺,以一个空壳接着一个空壳,以国外的壳来印证国内的壳,从而描绘出一个海外上市、资产翻倍的海市蜃楼,骗取投资人将用于养老的毕生积蓄投入其中,以致血本无归,最终酿成群体性的集资诈骗活动,性质极为恶劣。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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