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子女名义买房有风险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频繁,老年人与子女分离的现状已司空见惯。受传统养老意识的影响,不少老人还是希望晚年能和子女居住在一个城市。在子女工作不易调动的情况下,不少老人选择异地买房,以此实现与子女团聚的愿望,然而公证处工作人员指出,这样的做法有风险。

  退休教师张大爷和吴大妈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前几年儿子大学毕业来到苏州工作,并在苏州买房结婚。张大爷退休后,常年见不到儿子一家人,于是和老伴儿萌生来苏州生活的想法。由于儿子房屋较小,且年轻人也不喜欢和老人居住在一起,老人就想在苏州买一套房子,产权归自己,一旦儿子婚姻出现意外,也不会产生财产分割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不是本地人,也没有社保证明,根据目前国家政策,他不能在苏州买房。

  后来,有人给张大爷献了一个计策,可以儿子的名义买房,通过儿子向银行贷款。但提前跟儿子、儿媳说好,产权归自己,贷款及首付由张大爷负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并且做个公证。得到这个建议,张大爷心里很高兴,于是就到公证处去咨询。没想到,公证处的一番话,当即打消了张大爷的这个念头。

  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所有权人以权属证书上登记的名字为准。所以,即使张大爷和儿子之间有这个协议,从法律意义上讲,房产证上的房主才真正是这个房子的主人。如房产证登记的是张大爷儿子,则张大爷儿子可以将这个房子自由处置。其次,公证处目前对于这种通过公证规避国家购房政策的公证申请一般是不受理的。所以,即使张大爷愿意承担风险,在苏州也无法做产权协议的公证。

  其实,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曾有一对退休夫妻,因为觉得在子女家过没有两个人单过来得自在,在自己无法贷款的情况下,以小儿子的名义申请贷款,签订购房买卖合同。同时他们还与小儿子夫妻双方订立了书面出资协议,写明了房屋由老人单独出资,明确了老俩口对房产的拥有权,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来小儿子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瞒着父母卖了房,可怜老人还蒙在鼓里。

  如果老人没有购房资格,又想买房,且不愿子女因婚姻纠纷产生财产分割的问题,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公证员建议与子女夫妻订立赡养、长期居住等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由老人出资,子女买房,该协议一定要求子女的配偶也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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