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花别人的钱实现自己的梦想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众筹,互联网,刑法,创业
  • 发布时间:2015-01-16 12:55

  众筹中有两条红线不能触碰,一是不能演变成非法证券活动,二是不能逾越非法集资的刑法底线

  如果让你花两元钱就能获得一个与诺贝尔奖得主尤努斯教授、中国电商大鳄刘强东共进早餐的机会和共同参与为帮农民脱贫的公益工程,你会觉得这样的投资物超所值、价值连城吗?2014年12月3日,国内某知名众筹网站推出助力农村创业的公益众筹项目,仅一天时间就筹得资金20余万元,项目完成率达400%。网络众筹能量如此巨大,在于其不论你的身份性别等因素,只要你在众筹网站上选定感兴趣的项目,并支付相应的支持金额,你就能成为这个项目的投资者,而发起人将会用筹得的资金兑现项目承诺的内容。

  然而众筹这一互联网时代的宠儿也面临法律风险,比如涉嫌非法证券活动或是非法集资。如何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成了摆在众筹行业面前的大问题。

  小众创业传奇

  2012年4月11日晚上8点,美国小伙埃里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将自己的一款智能手表项目放到了众筹网站上,希望给自己眼看就要“夭折”的项目筹集到10万美元,让这个现在因为经济困难而暂停的项目能够继续发展下去。在提交方案并发布之后,埃里克便和团队另外4名成员出门吃饭。当两个小时后他们吃饭归来时,“奇迹”发生了,10万美元的筹资目标已经完成,并且还在迅速增加,28小时之后,该项目筹集到的资金突破了100万美元,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超过了1000万美元。

  然而,在此之前,埃里克为推销这款智能手表吃了无数的闭门羹。他接触了大量的风险投资机构,尽管他的智能手表无论在功能还是外观设计上都表现的非常优秀,但是对于一款尚未取得市场地位的智能手表而言,风险投资者们表现得相当谨慎。“他们觉得智能手表对于市场来说还太早了,这还是一个没有被证明可行的市场。”埃里克公司的商务部门负责人说。

  就在这几近绝望的时候,埃里克在众筹网站上将自己的智能手表以卖产品的方式进行了众筹。作为项目发起人,埃里克为投资人设计了21种募投方案,其中最少投资为99美元,投资人可获得一款深黑色的智能手表;最高投资为1万美元,投资者可获得100只自选颜色的智能手表。而就是这样一种简单的网络融资方案,让埃里克一夜成名。如今,埃里克运用网络众筹这一无心插柳的举措已被当作一个科技公司的创业传奇。

  众说纷纭的众筹

  埃里克的成功体现了众筹的神奇力量,然而回顾网络众筹,这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新型融资模式,它最初在美国的起源却是一种偶然。2002年,美籍华裔裴略·陈在一场因为资金问题而被迫取消的音乐会中得到启发,随后他创建了欧美最具代表性的众筹网站即刻开始(Kickstarter),这个网站被时代周刊评为最佳发明和最佳网站。“一直以来,钱就是创意事业面前的一个壁垒。我们脑海里常会忽然浮现出一些不错的创意,想看到它们能有机会实现,但除非你有个富爸爸,否则不太有机会真的去做到这点。”裴略·陈说。

  浏览“即刻开始”网站,上面的项目五花八门,有漫画书出版计划、盲文手表、纯手工糕点,还有令人扼腕称奇的3D打印机。然而五花八门的筹款目标给众筹的定义带来了困难,各国存在不少分歧。欧盟委员会的表述是,“一种向公众公开地为特定项目通过网络筹集资金的行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表述是,“一种人们可以通过在线门户(众筹平台)为了他们自己的活动或企业进行融资的方式”;法国则将众筹重新命名为“参与性金融”,“是一种允许以一个创新项目或企业融资为目的,向一大群人筹集资金的金融机制,主要通过网络进行”。

  众筹融资行业研究机构“领英”则将形式多样的众筹模式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债券众筹。而众筹主体都是由项目发起人、投资人以及在两者间扮演中介角色的众筹平台三方构成。

  舶来品的融资神话

  中国的网络众筹起步较晚,国内第一家专业众筹网站“点名时间”直到2012年7月才成立。在网站上线后不久,“点名时间”便迎来了它第一个成功的项目--《女孩的真心话》访谈。此前,项目发起人志伟曾想做一个随机访谈,并且试图在北京最热闹的西单“拦截”女生。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一个下午的时间里没有一个女孩子愿意接受访谈。于是,志伟把项目材料在点名时间网站上线。当天下午,他就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表示很被志伟这个想法打动,愿意大手笔支持。最后,在一天时间内,《女孩的真心话》就顺利得到了3000元的支持。这个成功的案例不但让志伟实现了自己的愿望,更让点名时间创办者看到:众筹这种融资模式,在中国看来是可行的。

  从2012年到现在,国内众筹虽然仅仅只有两年多的发展时间,但以其较低的准入条件和广泛的融资渠道,成为互联网融资的流行模式。与此同时,“淘梦网”、“3W咖啡”等细分众筹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另外,除专业的众筹网站之外,京东、阿里巴巴等大型电商平台也纷纷推出众筹服务,一起抢滩互联网金融的新高地。如京东众筹近日推出的一个名为“悟空i8智能空调伴侣”项目,短时间内就成功筹资1200余万元。这款电子产品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可以让用户通过手机实现对空调的远程遥控,并实时监测空调运行状态及温度。很多感兴趣的支持者通过支付不同的金额获得“悟空i8智能空调伴侣”以及它的多项保修服务和附带产品。目前,“悟空i8智能空调伴侣”项目已经成为京东众筹第五个超千万元的成功案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目前中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这些平台大多数单项目融资规模从几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总融资规模约10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教授黄震告诉《方圆》记者,中国传统金融市场存在着所谓的“两多两难”问题,一是中国企业融资需求多,但是融资难;二是中国民众存款多,但是投资难。在这种环境下,众筹的出现如雪中送炭,尤其是让小微企业如获至宝。它为投资信息和融资信息的快速匹配提供便捷有利的条件。

  “无论是回报式众筹还是公益性众筹,抑或是股权众筹和债券众筹,众筹本身具备的有效聚合社会资源的特点就很有吸引力。”黄震说。

  在互联网众筹充满创意的项目中,商品众筹远远超出了众筹融资的功能。“吻路由”创始人孙兆龙表示,对“吻路由”的众筹并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产品宣传与市场拓展,众筹之后才是真正的销售过程。北京银库“我会投”众筹平台负责人沈靖怡向《方圆》记者介绍,商品众筹的实施过程更像一个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创业者通过对网络展示自己的优质商品,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可以直接了解客户真实需求;向网友募集生产资金,可以提前进行批量生产,大大提高创业者成功的几率。同时,商品众筹有效地建立了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性思维,支持者的反馈信息能不断完善产品用户体验,为进一步拓展市场提供可靠的市场调查数据。

  众筹的法律边界

  众筹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让很多投资者尝到了其中的“甜头”,因而无论是数量还是资金都获得了“大跃进”式增长。然而欲速则可能不达,由于现行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脱节,使得众筹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当前,众筹中有两条红线不能触碰,一是不能演变成非法证券活动,二是不能逾越非法集资的刑法底线。”黄震表示。

  2013年一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淘宝商铺以出售会员卡的形式销售其原始股份,任何人只要花上120元就能买到100股的股票。当年5月24日,证监会通报称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随后证监会还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至此,这种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众筹”首次被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另一把悬在众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非法集资。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定义看,众筹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在众筹项目的操作中,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都很容易违反相关法规。2013年7月,浙江省上虞市某环保设备公司老板,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于是注册了一家名为“力合”的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融资平台)进行众筹,并在此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共向全国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随后,该平台轰然倒塌,至今尚有300余人近300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钧亮指出,项目发起人如果编造虚假项目募集资金,或者虽然项目真实但未将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则项目发起人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众筹平台如果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甚至大量资金用于平台自身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无疑就在实质上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红线。

  此外,出资人权益法律保障也成为关注的焦点。比如近日上海的仇先生通过众筹获得120万元巨款,接盘了奉贤一家“倒闭”的幼儿园,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家幼儿园恰恰是本应被取缔却顶风开张的无证幼儿园,此时,投资的钱也已被人“骗走”。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永斌律师认为,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关系还不确定,出资人扮演着慈善家、投资者和客户的角色。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虽然众筹平台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但没有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会返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对此,黄震表示,投资者要有风险理财的意识,也要有承担风险的准备,参与金融活动要权衡风险与回报是否匹配。

  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没有出台关于众筹的相关政策、制度,但众筹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表示,我国众筹尚没有明确监管,面临的法律风险仍然较大。但众筹在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方面有积极作用,并表示对于创新,国家是支持并且鼓励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波认为,众筹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源优化。我国的众筹平台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银监会、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处于观望状态,在这个阶段,只要没有明显严重违法,政府的有形之手不会干预,留给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尽情施展才华。

  但将众筹纳入法律规制正成为一种趋势,很多国家已纷纷出台法律制度规范众筹。2013年3月,美国出台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互联网众筹的合法性,也规范了互联网众筹的交易行为。欧盟成员国则将捐赠众筹与借贷和股权众筹区别对待,捐赠众筹的资金一般不被视作一种投资基金,因此一般不会落入银行法或金融服务法的调整范围。而后者则由各国金融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个别国家对众筹平台专门规定了一种新的注册制度。如意大利于2012年12月17日通过了《第221/2012号成长法令II》,规定允许一种新类型的公司--创新初创企业在线融资。

  2014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对众筹在国内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密集调研,但相关政策一直未出台。11月22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亦公开表示称,“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机制”。

  对此,黄震说:“面对一个尚未定型的领域,为避免以往那种国家与社会的直接干涉,减少国家与社会、个人利益之间的对抗或抵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柔性缓冲带。具体而言,众筹的发展可以‘软法’治理为先,借鉴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规则、企业规则的标准流程和行业标准。在这个基础上,监管层进行广泛调研,最终将其转化成为法律。”

  文|方圆记者 陈录宁 见习记者 沈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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