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赋予金融消费者权利新定义

  • 来源:经理人
  •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金融
  • 发布时间:2015-04-23 08:52

  发现和挖掘潜在需求,或者用更便捷、更低价的方式满足已有的需求,这就是满足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过程。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需求的满足就是权利的实现。而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

  互联网金融被称作“屌丝金融”或“草根金融”,是指它的用户可能经济基础并不雄厚,过去要5万元、10万元以上才可能获得的金融服务,如今某些“一元理财”服务就可提供,由此,能享受到金融服务的用户群体扩大了。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很多人却忽视了创新中的风险,所以,权益被侵犯的金融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常常投诉无门、维权无方。好在现在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有些人自发组织起来,建立QQ群、微信群、微博进行维权,自媒体给他们提供了维权的机会。

  通过互联网维权,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一个非常有利、也很便捷的方式。只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事后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才投诉,可能很多损失已经无法挽回,有些违法犯罪份子卷款“跑路”后无从追查。因此要把法律思维向前拓展,让消费者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得到保护,甚至在交易发生之前,就能有权利意识。

  互联网是新型赋权工具

  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给我们提供的便捷交易服务往往是一键式跨界打通,所以,交易风险的提示往往不足。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产品开发设计中征求我的意见时,我通常提出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是否充分告知,交易选择权是否有所提示,交易风险是否告知消费者。因为,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维权手段,也是一种行权手段,还是一种赋权工具。

  第一是知情权。有了互联网之后,互联网的第一波是门户网站,门户网站给我们提供很多资讯,也就培养了我们的知情权意识,加上搜索工具,我们的知情权更容易实现了。

  第二是话语权。到了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开微博、微信,几乎不需要成本,于是,话语权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当我们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感觉到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很可能更多选择用微博;求助时,可能会放到微信中,因为是熟人圈,能够得到切实的帮助。

  第三是交易选择权产生转移。互联网起来后,有专业平台提供交易。在互联网上,由于有了融360、91金融等垂直搜索平台,我们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比价很容易了,现在有一键比价软件,按一键就可以知道同样产品的价格差异,交易选择权更便于实现了。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事后维权的工具,也不仅仅是交易过程中行权的辅助,更是赋予我们很多新权利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是结社权。随着移动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每个人,其中微信群带来了结社权的解放。微信群是一种自组织,一定程度上解构了过去我们对于社团管理的审批权。

  第五是监督决策。未来的决策权可能会在互联网上行使。互联网金融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互联网金融更大程度上赋予了金融权利。

  需求满足是权利实现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我认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在这里面,真正实现过去只是说说的“客户是上帝”、“用户至上”。

  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索赔权、求偿权、结社权等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首先要让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有实现的机会,这样才有接下来的保护和救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已经从过去的最末端用户,转变成为最核心、最前端和最后落脚的考核点。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互联网金融始终要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逻辑的确立,改变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结构。过去的金融学,将金融消费者放于最末端,现在把金融消费者放在最中间位置,从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始挖掘,进一步分析需求的满足方式,然后进行产品开发,再到价值的匹配,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高效、低成本和扁平化的实现,去掉了中间很多环节,永远直接面对通过网络可以很方便获得的服务。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推动,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并且导致产品流程、服务流程、交易结构都产生了巨大的改变。所以,金融消费者权利问题不仅仅是事后请律师打官司、法官判决的问题,而是从一开始确定理念,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如何进行金融交易结构设计,服务的实现途径都始终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点来实现。

  那么,怎么理解金融消费者的中心地位呢?大家都说互联网金融时代是去中心化的时代,我认为是指金融机构要去中心化,同时,消费者自己也可能要去中心化。但是,作为经营者来说,要以消费者为中心,就是对象思维。大家都是互联网上的一个节点,提供服务时始终要以对方为中心,围绕对方提供服务。

  需求的满足就是权利的实现,这是互联网崛起以后我悟出的一个重要道理,如果基本需求不能实现和满足,光讲法律权益,无异于“纸上谈兵”,当我们能够提出需求的实现途径时,就赋予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创新,归根结底就是创造“发现和挖掘潜在需求”的方式,或者用更便捷、更低价的方式满足已有的需求,这就是满足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过程。

  因此,互联网金融更重要的贡献是赋予金融消费者更多的权利。

  文/黄震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