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破冰”中小企业融资困局

  • 来源:互联网经济
  • 关键字:互联网,余额宝,P2P,金融机构
  • 发布时间:2015-06-11 13:41

  中小企业融资大困局

  2014年,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国出台了相应政府指导意见和宏观经济政策。不过,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下,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不容乐观。2015年2月“经观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指数”为235.83点,较去年12月的360.27点和今年1月份的341.01点大幅下滑。据推算,我国小微企业整体市场融资需求空间非常大,目前未能通过有效融资渠道解决的资金缺口达数十万亿元。

  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为21.4万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达8922家,贷款余额为9453.7亿元;截至2014年末,股市债市、融资租赁、典当、互联网金融等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余额分别在几百亿至几千亿元规模不等。从中可以看出,在金融“脱媒”(指随着经济金融化、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资金的供求双方绕开金融中介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现象)趋势下,随着信贷市场竞争加剧,原本对中小微企业“惜贷”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却不得不成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主体。

  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传统融资模式中,由于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差、财务报表不健全且缺乏有效的抵质押品,中小微企业和资金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中小微企业长期遭受银行的信贷配给。大量研究表明,中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根源在于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须降低资金供给方与中小微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按照贷款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性质,银行贷款技术常分为两大类:基于硬信息的交易型贷款和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贷款,其中交易型贷款的典型形式有财务报表型贷款、资产抵押型贷款和信用评分型贷款。由于中小微企业几乎都不具有健全可靠的财务报表,银行无法获取发放贷款需要的有效信息,而中小微企业绝大部分也缺乏足值有效的抵质押品,所以财务报表型贷款和资产抵押型贷款技术不常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大银行因在硬信息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而常采用信用评分技术,中小银行因软信息生产的比较优势而常使用关系型贷款技术。不过,这两种贷款技术目前并不能广泛、有效地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主要原因在于大银行采用的信用评分技术比较复杂,而且必须依托于可靠的信用数据库。鉴于我国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数据库才刚刚起步,信用评分技术在我国缺乏运用的基础条件;而中小银行使用的关系型贷款技术依托于真实、连续、可靠的软信息,金融机构必须为此付出长期、大量的成本,这些成本无疑会被转嫁到中小微企业身上。

  因此,如何找到一种成本低廉、高效的新型融资模式,从而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约束这个世界性难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互联网金融破局

  2013年,“余额宝”拉开了互联网金融的序幕,随之这种借助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信息中介、资金融通、移动金融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不断发展。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活跃的P2P网上借贷平台约1575家,贷款余额约1036亿元,众筹平台116家,融资金额9亿余元,几家互联网银行正在积极筹备中,众多电商平台亦争相布局小额贷款业务。虽然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占比不高,但其创新性思维、IT技术的强大支撑以及迅猛的发展速度等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互联网融资领域,主要有P2P、众筹、互联网银行、电商小贷等,本文按照各类平台的性质将其分为直接和间接融资平台。P2P、众筹因其主要作为“信息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传递信息而归入直接融资平台;互联网银行和电商小贷则不仅仅起到搜集信息和“撮合”资金供求双方成交的作用,还会根据企业大数据及企业主的个人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发放贷款,因其具有使用自有资金放贷或吸储放贷等“中介平台”特性而归为间接融资平台。

  与传统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技术相比,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发达的信息技术,通过其构建的微融资生态圈,从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各类融资平台、企业主私人社交信息等多种渠道以远远低于传统金融机构生产软信息的成本获取大量有效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贷款大大提升了放款速度,与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短、频、快”特征更加匹配,还能动态监控中小微企业运营情况。总之,互联网金融在提高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匹配效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前景可期,道阻且长

  互联网金融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得到有效改善,为破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局找到了直接的突破口;同时,其作为一条“鲶鱼”,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改革与民间金融发展,为我们描绘了“覆盖长尾人群,实现普惠金融”的美好愿景。

  不过要实现这样的愿望,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本身存在的各类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一样存在。互联网金融技术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更好地管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宏观上可以起到降低风险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但互联网的特性也使其具有“传染性”和“快速转化性”。2014年比较突出的P2P“跑路风潮”引起各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规范运营的关注。例如P2P成为集资平台,但又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类似准备金、风险拨备等风险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埋下隐患。如何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针对其实质、有特性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其走上既有创新性和先进生产力,同时又符合法律规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投资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机构都应当积极思考和探索的。

  第二,互联网金融目前的规模、能够覆盖的中小微企业群体都相当有限,其能否有效引领整个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还有待观察。在金融“脱媒”的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怎样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对接,是否能在互联网金融思维的引领下找到更好的突破口,从而增强其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对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局至关重要。

  结语

  其实,我国经济长时间以“出口”为导向,主要依靠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致使大量中小微企业处于全球产业价值链的最底端。没有核心技术、产品不具备竞争力、经营管理不善等成为中小微企业的普遍困扰,然而这些问题并非仅靠互联网思维或者金融机构一己之力就可以解决。在社会整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如何在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下找到前进和发展所需的核心驱动力,亦是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文/张晓玫、赵爽 责任编辑/杨清清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