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思考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以来,在减轻高校财政压力、促进国民教育发展、保障教育公平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够完善。本文针对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历程

  (一)试点阶段。1999年6月,国务院在北京等8个城市正式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试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向学校借款逐步转化为向银行贷款。

  (二)推广阶段。2000年秋季,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高校全面推广,贷款对象扩大到研究生和攻读双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并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

  (三)第一次调整阶段。2003年下半年,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出现了下滑现象,教育部等4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于2004年正式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即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得到较快发展。

  (四)完善阶段。2006年9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初步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调整为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模式。2007年5月,国家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08年9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迅速推进。

  (五)第二次调整阶段。2014年,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家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措施,提高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以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

  二、国家助学贷款运行存在的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发展历程显示,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机构、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中,国家助学贷款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组织实施,较好解决了贫困学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贫困学生的上学难问题,有效促进了教育公平,逐步形成了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化金融为辅的工作格局,以生源地贷款方式为主、校园地贷款方式为辅的贷款方式,基本上适应了我国高等教育转型的需要。然而,国家助学贷款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如下:

  (一)贷款存在空白区,借款学生比例相对低。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空白区,部分地方还没有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只选择推行校园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导致部分跨省就读的学生不能办理助学贷款。而且,全国总体20%的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未能充分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在不同区域和高等院校间的分布差异。

  (二)助学贷款担保机制不健全,还款机制欠完善。贷款回收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一方面,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催还、偿还风险等任务,主要由银行和学校承担。另一方面,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还款机制不够完善,还款要求过于单一,还款期限较短,导致助学贷款不良率较高,拖欠贷款现象较严重。随着进入还款期人数的大量增加,贷款回收的压力将会逐年增大。

  (三)贷款风险补偿市场化程度低,贷后风险管理压力大。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主导的生源地贷款为主,这种模式主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风险补偿金。在实际运行中,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上没有市场化机构或机制在风险补偿中发挥作用。若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贷款风险,国家开发银行和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损失,贷后风险管理压力大。

  (四)学生身份识别制度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高校不完全了解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家庭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在贫困生的认定标准上也不完善,影响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三、完善助学贷款制度的建议

  (一)逐步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化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为更好地满足贫困生的贷款需求,2014年,国家调整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全国平均资助比例为20%,各省份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其中,东部地区为13%~17%,中部地区为21%~22%,西部地区为27%~29%。这比较客观地反映不同地区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求,需要各地有效的落实。

  (二)建全助学贷款担保机制,建立多渠道的还款机制。我国应健全相应的助学贷款担保制度,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贷款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政府、高校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建立多渠道的还款机制。为适应国家发展需求,适当放宽还款要求,根据高校学生毕业后从事职业的工作性质、工资水平和还贷能力来确定其还款的期限与方式。同时,引入学生偿还贷款的奖惩机制,对于在校期间或在规定还款期限前偿还贷款者给与适度的奖励,反之则予以相应的制约。

  (三)探索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市场化机制,减少贷后风险压力。目前,一些发达地区的银行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助学贷款信用保险,通过贷款信用保险以降低助学贷款信用风险,保障助学贷款业务有序稳定运营。这个模式由深圳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首创并试点,有效减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贷后风险压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可以探索逐步加以推广。

  (四)完善学生身份识别制度,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政府和高校应建立严格的贫困生识别制度,对贫困生的选定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资助落实到贫困生。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工作中,探索引入预认定方法,即对参加高考的学生贷款资格进行认定,提高认定结果准确性。高校应建立学生个人信息库,将学生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在校学费、生活费等各项开支情况等内容纳入信息库中,并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完善学生个人信用体系,确保贫困生身份识别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加大信用体系的宣传,提高受助学生的还款意识与观念。大学生是有文化、有素质的群体,诚信是最起码的要求,应积极树立诚信意识。此外,应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监督还贷款。

  四、结束语

  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机制,包括机构保障(如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力保障(如中央财政足额安排资金)和制度与机制保障。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各地、各高校应严把贫困学生资格认定关,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受理发放的政策宣传,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诚信宣传;建立健全助学贷款担保和还款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市场化机制。

  朱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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