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同两个版本惹争议,砸坏房屋装修费归谁

  • 来源:新楼市
  • 关键字:合同条款,改动
  • 发布时间:2015-08-26 13:05

  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如有一方需改动合同条款,改动之处需经过合同双方签字确认方能生效。如有一方擅自改动合同条款,改动后的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不,法院最近就受理了一起因修改租赁合同,结果“修”出两个版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本期案例

  2013年3月,家住江北区的李鑫(化名)将一间临街铺子出租给张宏(化名)做生意,随即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李鑫为合同甲方,张宏为合同乙方。合同写到:1.合同期限为3年,年租金1.5万元:2.合同第二年需支付当年及第三年的租金共计3万元;3.乙方只许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到期后,该装修不得擅自破坏,留于乙方(仅限于装修);4.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他人。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份。

  双方在合同上签完字后,李鑫发现合同第三条写锚了。合同到期后,装修应留给甲方,即自己,却误写成留给乙方。于是,李鑫当场修改合同,把自己拿的那份合同中第三条的第二个“乙”用笔改为“甲”。随后,李鑫修改张宏手中的合同时,因一时大意,把本应修改的第三条第二个“乙”修改到第四条“乙”处。

  修改完,两人都未细看就各自走了。就这样,两个人拿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李鑫出租房后,对房屋的门、墙、地面及水、电路等进行了重新装修。

  第三年,双方合同即将到期,李鑫和张宏就续租房屋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欢而散。几天后,李鑫再次来到出租铺子,装修几乎全部被砸毁,张宏已搬出。随即,李鑫诉至法院,称张宏违反合同约定砸坏房屋的装修,要求赔偿其损失。

  律师解析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胡亮律师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点:1.两份改动过的合同以哪份为准?2.原、被告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租赁到期后,装修附属物归谁?3.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何赔偿?庭审中,李鑫与张宏都分别向

  法院提交了一份租房合同,双方对对方所持的合同均不认可,都认为自己所持的合同才是真实的。

  李鑫在法庭上详述了两人签订并修改合同的细节,解释了因自己疏忽导致两人所签的租房合同第三、四条内容出现不同的原因。

  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租房合同进行了仔细甄别,通过对双方整个合同约定的文意和常理分析,若按张宏的合同约定,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有悖文意和常理。故法院认为李鑫提交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采信。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每份合同中均有一个“甲”字是改过的。按照被告方提交的合同,第四条为“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他人”,很显然解释不通;该合同第三条为“乙方只许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到期后,该装修不得擅自破坏,留于乙方(仅限于装修)”,房屋租赁到期后,房屋应由作为原告的出租方即甲方收回。装修如果留于作为被告的乙方,双方应就房屋装修如何处理再作约定,而本案双方并未就此作特别约定。

  综观原告所提交合同的全部条款,第三条中“甲”字涂改,符合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且符合本地的交易习惯,对第四条的解释也能符合常理。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实际上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归属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无特别约定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应归出租方,结合本案应为出租方即原告李鑫所有。

  关于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房屋装修损失,如何赔偿?法院认为,诉讼中,李鑫提交了视频资料,其内容显示:张宏亲口承认争议房屋装修系其找人所砸,其认可李鑫起诉时所持有的租房合同是真实的。对此张宏提出异议,称该光盘系未经其同意而录制,且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说的是醉话、气话,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该证据的来源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砸毁原告房屋装修的事实应予认定。

  按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被告在租房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就继续租赁等事宜再行协商,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租房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将租赁房屋的装修砸毁,明显违反租赁合同中“房屋到期后,该装修不得擅自破坏,留于甲方(仅限于装修)”的约定,故被告应赔偿租赁原告的房屋装修损失。但被告所砸毁装修中的部分物品(门面招牌、门面柱子、玻璃门、墙面造型、地台、灯箱)系被告可自行带走或者处理的物品,该部分物品应予扣除,不应由被告赔偿。

  记者侃案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一种,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签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好做到面面俱到,以免后期发生冲突。以下列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转祖的约定、违约责任。

  名词解释

  《台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文/李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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