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几周前,一家名叫云造科技的年轻创业公司突然“火”了。一位远在欧洲的七旬老人找上门,说他们抄袭了老人的设计。
为此,云造科技的CEO邱懿武及云造公司的股东太火鸟公司就出面辩解说,自行车的外观都很像啊,凭什么说云马X1抄袭Stigo?为此,本刊采访了业界相关人士就此问题作出解读。
林笑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
作为知识产权的业内人来说尚不能根据这么点网上的信息,就轻易断定是否侵权,确权、侵权的判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要在检索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
何颂飞 北京服装设计学院教师
客观的说,图片看原型车一定会有嫌疑,但看了真车就不能轻易说算抄袭。除非大家有证据表明结构、原理和技术实施方案是抄袭的,不然轻易扣帽子是不负责任的。应该允许在过程中改进、创新。汽车如果从原型看,除了奔驰、福特,其他企业岂不是都有问题?信息时代的产品设计,内容更多,不仅是产品“物”本身,更是交互、体验和服务设计“事”系统,因此需要大家更多的了解和对比,先别急着愤怒的把棍子打出来。不仅只有抄袭是对创新的伤害。
至于邱同学的云马,一个刚毕业的学生,艰辛创业,虽痛惜其态度不诚恳,如若本非原创,大可不必遮掩!说句诛心的话,多少企业大鳄顶着创新的幌子圈钱圈利,强势的掠夺弱势设计师的创意,我们口诛笔伐的声音何其弱也!更有甚者,山寨设计及单位,授之以荣誉和奖项,也不鲜见。扪心自问,我辈尚且难说不出这样苟且合污之流,又何苦非对一个在创新创业的后辈求全?我还是想说,不只有抄袭是对创新的伤害。操刀在侧不如伸手相扶。至少为师者操守本当如是!
应放天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副会长
产权应由法律来保护而非感觉,应该由中国的主管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处理。
丁长胜 嘉兰图设计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还要相当长的时期。我们的社会性创新也是复杂进程。我的观点,既然一切都是进程,我们需要做的,是以恰当的姿态参与进而改变此历史进程。
时天真(化名)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查官
我的看法是两者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初步认为基本是抄袭,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嫌。是否相似而侵权的判断需要注意的几点:1、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2、外观设计专利比较的是两者的外观的整体相似性,而不必考虑产品本身的具体结构、工作原理等;3、至于反驳方手机都相似不构成外观相似而侵权的说法,是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中的惯常设计和设计空间的问题,例如目前的手机一般都是大触摸屏加下面“安卓三剑客”键,这部分就是惯常设计,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明显不同的设计要素时可以认为不相似,但这个电单车不属于这种情况,脚踏板位置的改动只是整体设计中的细节改变,整体上仍构成相似;4、从云造的第一个专利与国外完全相同来看,抄袭的主观恶意一览无余;5、所谓的“参考”、“再创新”应以不侵犯别人智慧成果为前提,不能仅做微小改动就成为“自主知识产权”。
这个电单车的整体外观很少见很有特点,与一般自行车有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其整体形状并非惯常设计,在此基础上,脚踏板位置的改动只是整体设计中的个别细节改变,未对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整体上仍构成相似。外观侵权判断中相同和相似均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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