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对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追税”来了!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CRS,高净值人群
  • 发布时间:2017-05-17 15:18

  目前全世界有101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将在CRS制度下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几乎涵盖了全球所有的金融中心和发达经济体。

  中国已经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了《多边主管机构协议》(MCAA),成为第77个加入CRS的国家。加入CRS、成为CRS参与国(Participating Jurisdiction)。

  目前全世界有101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将在CRS制度下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几乎涵盖了全球所有的金融中心和发达经济体。中国已经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了《多边主管机构协议》(MCAA),成为第77个加入CRS的国家。加入CRS、成为CRS参与国(Participating Jurisdiction)。

  “全球追税”人来了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比例提高,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各类金融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受G20委托,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涉税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在CRS组织里有参与国和申报国,参与国和需申报国(Reportable Jurisdiction)。从字面意思理解,参与国当然就是指参与CRS,并将按照CRS的规定开展信息自动交换的国家。而需申报国的意思是说在CRS下,涉及该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收集和报送。根据OECD的要求,各国在实施CRS下的信息交换时应当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发布适用于该国的“参与国名单”和“需申报国名单”,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更新。可以说,在理想状况下,参与国应当同时也是需申报国,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形成参与国之间的一种排列组合式的信息交换网络,使得避税者在这张大网里无处躲藏。例如有严格保密法律制度的瑞士,为不使本国的金融行业受到过大的冲击,瑞士政府就反对多边机制下彻底的信息自动交换,拒绝将账户信息报送给与瑞士没有紧密经济和政治联系的国家。这样,有些国家可能属于CRS参与国,但是瑞士可能不会将其列入需申报国名单。当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有的参与国本身就没有所得税,譬如开曼群岛,其居民如果不是脑残一般也不会为了逃税把资产藏到海外。所以,开曼群岛在与其他参与国签署双边协定时,可能就不需要其他国家对等地报送自己的居民在境外金融账户的信息。因此可以说,CRS参与国并非一定就是需申报国。列如:开曼群岛与马恩岛签订的双边协定就规定,马恩岛无需报送信息给开曼群岛,但开曼群岛需报送信息给马恩岛。所以对于马恩岛来说,开曼群岛属于参与国,但是却不是需申报国,也就是说位于马恩岛的金融机构不需要收集和报送账户持有人为开曼居民的账户信息。

  那么到底CRS对于我国高净值人群和持有境外身份的人群以及我国金融机构有那些影响?我们高净值人群应该不应该进行应对?金融机构将会受到怎样的潜在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对以下内容要进行明确的掌握。

  揭开CRS的面纱

  首先明晰CRS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第二是明晰什么情况下个人账户信息将被CRS系统报送和交换。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是明晰个人和企业对自身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其他国家(地区)居民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第四是明晰CRS(统一报告标准)覆盖的海外机构账户的类型划分。即存款机构(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托管机构(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和投资实体(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其中实体投资又包括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和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机构,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其中特定保险机构指的是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例如:海外保单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对于纳入CRS的国家(地区),例如比较常见的香港的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终身寿险在申报范围内;“壳公司”、不能规避CRS的申报要求。如果相关账户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实体(法人或者合伙),该实体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实际控制人。对于“信托”来说,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于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人,均需要申报。

  第五是明晰受影响的不仅是有钱的外国人。在《管理办法意见稿》中,“非居民”明确指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要认为这个“中国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并非与我们无关。一方面,全球华人、华侨众多,近年更是有许多中国公民移居海外,持有国外绿卡或者拿着外国护照但又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士也不少。这些人中,不乏身家丰厚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逃避税的。另一方面,CRS不仅仅是只在中国实施,在今年杭州G20峰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进一步承诺实施CRS。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包括全球主要经济体,也包括一些常见的低税地区,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还将首批从2017年开始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所以,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我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我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解答中也表示,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这是对中国高价值人群最大的潜在风险是中国目前涉及高净值人群最清晰的涉税查处态度,我们之所以说是一个态度,因为这个问题的实施还会有巨大的距离,除了我国目前税收规定,法律法规以外,还要考虑到整体CRS的实施推进也具有非常多的不确定性。

  第六是明晰“中国版CRS”是怎么做到让跨境富人金融资产“裸奔”的。《管理办法意见稿》共7章43条,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性规定。其中,规定了哪些金融机构要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识别和申报;哪些金融账户需申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包括哪些等等。《管理办法意见稿》将上述金融机构的范围界定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此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等也被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存款账户才是需申报的金融账户,其他如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托管账户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在内的其他账户,都属于需申报的金融账户范畴,这个规定也将年金保险列如了申报范围,对于万能账户列入了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这样的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一贯宣传的保险避税理论是一个突破,保险企业是否会推出非年金保险产品,又具有年金保险的功能?对于未来的保险企业、保险产品带来了无限的想象空间。正如财经评论员叶檀所言:“涉税尽职调查,那对财富基本上是一网打尽。”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还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对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收集账户相关信息的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2018年9月,我国将完成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因此,在这一时间表下,意味着600万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高净值账户将会“打头阵”率先“裸奔”。

  第七是要明晰中国反跨境避税在行动。2015年12月17日,我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这次中国签署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将会是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首批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圣马力诺、塞舌尔、英国等。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第二批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巴哈马、加拿大、库克群岛、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日本、澳门、马来西亚、摩纳哥、新西兰、萨摩亚、新加坡、瑞士、阿联酋等。

  富人该怎么办

  我们CRS在中国目前认为几乎不具备可以执行的可能性,由于相关国家对于细则(范围、方式、流程)基本没有达成一致,甚至于有的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国家之间的税务法规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给这个体系的执行带来了基本无法逾越的鸿沟,各个国家也会尽可能地保护本国的相关利益,保护本国的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本国的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不要外流,所以不必特别担心到了那一天就会立马如何执行,但是毕竟还有远远超越高净值资产的少数群体,上市公司的大佬,巨大额度的不当利益获得者,这些特殊群体不可以轻视CRS的风险,应该积极提前进行科学的应对,找寻短期与长期的解决方案,进行金融资产的重新配置,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并购控股、关联交易、股权期权过户、跨国投资以交易实现规避CRS风险。

  对于具有海外身份的高净值人群,要根据自己身份所在国家的相关税法与自己在国内的金融账户情况研判是否构成涉税信息危险群体,无论到期执行力度如何也应该提早进行积极的准备与防范,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构建梳理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理的债权债务、股权期权、金融投资收益的转移与却换,如果涉及金融资金特别庞大,有必要提前取消放弃自己的海外身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特别提醒的是要仔细研读身份所在国家的税法,对于秋后算账、延期株连责任要有充分的准备。在金融资产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又不愿意或者无法放弃身份,有必要在身份所在国家聘请职业律师会计师进行相关的咨询,毕竟有的国家的法律系统不是普通人简简单单可以搞明白的。除此之外,也可以继续在其他特殊地区寻找新的避税天堂。此外,还可以直接投资非金融资产规避监管,如实物商品和不动产;在海外,如开曼群岛设立任意信托,由当地的持牌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然后信托受托人以长期无息无抵押贷款的形式向受益人支付“收益分配”;成为低税收或者无税收国家的纳税居民;借助P2P平台,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或者借款方是非投资实体,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不会引发CRS(统一报告标准)下的合规义务的。

  对于中国公民的高净值人群,目前的涉税信息问题也为我们了一个预警,建立公民的纳税机制显然已经成为税收核心体系,所以我们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曾经所得进行合理细致的分析,梳理税前收入情况,设计这些资金的避税模式,进行合理的资金渠道利用。

  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最近中国各个银行系统按照规定启动了个人客户在银行的一卡一折管理。由于其他相关工作没有保持一致(北京公积金贷款必须要当地的银行的银行卡、存在,如果你在老家其他地方已经有了一卡一折,在北京就无法办理,由于个别人在各级银行曾经多次办理过卡折,未来银行业务受局限),导致了在实际运行中的制度冲突。如果中国银行积极的严格的执行CRS是不是会导致严重的金融资产外流呢?所以中国的CRS的执行工作也会是一个慢慢渐进、是一个看着趋势走的过程,中国的金融行业也应该给客户一个过渡和缓冲区间。

  文/本文作者 于静南 杨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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