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绑架了NBA?
- 来源:21世纪商业评论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巨星,NBA,劳资纠纷,停摆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1-12-13 14:07
“他们决定了要自我毁灭,这太悲惨了!”
北京时间11月15日,NBA球员公会执行董事比利.亨特正式宣布拒绝最新的劳资协议提案,主席里克.费舍尔同时宣布解散球员工会,律师大卫.博伊斯将代表球员们向NBA联盟提出反垄断诉讼——NBA总裁大卫.斯特恩听到这几个重磅消息后,心有不甘地喊出了上面那句话。
不止是球员们,看起来,整个NBA都在走向毁灭:本该在11月底开打的NBA2011-2012赛季因为劳资纠纷而停摆,而考虑到随之而来的官司(尽管劳资双方仍然有微小的可能继续协议),基本可以断定这个赛季的NBA还未开始,便已消失了。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NBA的停摆呢?
谁导演了“拉锯战”?
“停摆”是体育界的特有名词,是指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体育联赛暂停的局面。NBA上一次重大停摆出现在1998-1999年,长达180天,赛季几乎缩水一半,球队和球员收入损失惨重,而且很多明星球员或就此退役,或赛季开始时完全找不到状态,此后几年内球市都受到了持续影响。而NBA在近年来逐渐恢复元气时,这次更为严重的停摆再次告诉人们,这个号称世界上最成功的体育联盟之一,从未真正逃脱过发展中最致命的难题。
NBA这两次重大的停摆危机都源于“劳资纠纷”,简单地说,就是NBA劳资双方(即球队老板和球员们)因为利益分配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联赛“罢工”,双方在谈判桌上把利益分配的方案重新修订,合则开赛。就比如这次停摆中,劳方和资方针对BRI(NBA总收入)分成反复进行拉锯战——在上份劳资协议中,球员可以分到BRI的57%,但资方强调大多数球队运营不利,甚至亏损(但老板们并没有把财务数据公开),“球员们的工资太高了”,因而提出把球员的分成比例降低至47%;而球员们认为这是“黑心资本家们”对他们严重剥削,因为如果按上赛季BRI40亿美元粗略估计,他们每年要损失数亿美元的工资总额,因而提出强烈的抗议,双方围绕最后的数字展开了激烈的谈判。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BRI分成比例一直是外界关注和谈判的焦点,却未必是劳资双方之间最重要的那道鸿沟,因为经过长时间的拉锯谈判,资方已经提出一个“五五分成”或者“球员分成在49%-51%之间浮动”的方案,NBA的很多中下层球员透过不同渠道表示,可以接受这个方案,只要新赛季尽快开打。毕竟对“低收入”(底薪约30万美元)的他们来说,打球挣钱比什么都重要。
但在整个劳资谈判中,他们的声音却被淹没了,或者说根本对谈判结果起不到什么影响。事实上,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主要由四方势力组成:联盟高层——代表人物自然是NBA总裁大卫.斯坦恩、球队老板、球员工会和球员代表(当然真正起作用的也许就是他们背后的经纪人)——比如NBA巨星勒布朗.詹姆斯,他们争论的核心除了BRI分成外,更难达成一致的,其实是关于NBA工资体系和薪酬制度。如果把问题再描述得简单一点,就是“大牌球员的薪水和流动”。而球队老板和大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博弈,才是NBA发展过程里最复杂的课题,它直接反映在NBA历次劳资协议(就是薪酬制度)的变迁上。
“补丁”的蝴蝶效应
作为世界上最成熟的体育联赛之一,NBA历经数十年而不衰的能力在于,在高度商业化的同时,维持住了一个体育联赛最基本的规律:风水轮流转,强者不恒强,弱者不恒弱,让联赛保持一个良性的竞争循环。其中最著名也是最核心的制度体系有三个:
第一,新秀选拔。NBA每年夏天都会进行新秀选拔,战绩越低的球队拥有的选择顺序越靠前。当然,为了保证球队不故意为了高顺位而在战绩上故意摆烂,高顺位的选秀次序由抽签决定,只是战绩越差的球队中“好签”的几率越高。这一制度的价值在于,新秀的工资是“定额”的,而且必须和俱乐部签订一定的合同年限,因而成绩落后的球队可以用相对低廉的成本获得战斗力,而且如果球队选对了人,成绩可能在下赛季立刻起死回生。比如姚明在2002年成为NBA状元秀(选秀顺位第一名)时,他和休斯顿火箭队签下总计1802万美元、为期四年的新秀合同,其中第四年的合同球队拥有优先选择权。而以当时姚明的能力和商业价值来看,如果作为自由球员而非新秀球员,那么年薪起码要在1000万美元以上。
第二,就是1984年引入的“工资帽”概念。工资帽的算法是:将NBA前一年总收入的48%作为NBA球队工资总额,再除以NBA球队总数(目前为30支)得出平均数。在理论上,球队用来支付给球员的工资总额不能超过工资帽。
第三项是球员交易制度。在NBA,球队之间不允许以足球界的“转会费”形式买卖合同期球员。球队补充球员的渠道有三个:新秀选拔、自由球员签约和交易。其中交易的前提是“薪金匹配”,即如果A球队想获得B球队一名年薪为1500万美元的球队,那么必须从已队拿出一名或几名工资额相等的球星用于交易,当然实际操作远比这要复杂得多。
同时,NBA的组织结构也非常好地支撑了这种带有一定“计划色彩”的管理体系:NBA在体制上其实类似一个“民间组织”,而不是企业。其主要的“势力”有四个,也是坐在谈判桌上的四方:联盟,他们制定NBA的发展方向、各项规则(如薪酬体系、裁判管理)以及与外界的公关事宜,运营费用当然来自于球队老板;球队(老板),可以随意经营球队,但前提是遵守联盟的规则;球员公会和球员,其中球员公会作为球员代表负责与联盟及老板进行球员薪资、福利谈判等事宜。
这就是NBA基本的组织结构和薪资体系,其独特之处在于,和足球俱乐部“自由竞争”的状态不同,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足球俱乐部那种只要老板肯烧钱,就能“无障碍”购买大牌球员,最后导致豪门永远是豪门,一些中小俱乐部甚至不得不采取培养再出售球员攒取“转会费”的盈利模式。
但即便这样,上世纪90年代老板们就开始和球员们对立起来,原因是球员们越来越高的工资让老板们觉得不堪重负,特别是大牌球星,虽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一些球队老板盲目追求球星导致的。这其中有两个最让老板们恐惧的现象:第一是迈克尔.乔丹在1997-1998赛季高达3600万美元的年薪,虽然乔丹值这个价钱,但老板们担心以后的明星球员都漫天要价;第二是越来越多长达7年的上亿美元的合同开始出现,这无疑让球队自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因为无法保证球星是不是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受伤且还能保持状态。这个坏处不在于老板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而是锁死了球队的薪金空间,让老板即便舍得烧钱也难以再补充明星球员了。
老板们哄抢球星导致球星薪资水涨船高得以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NBA的工资体系有“漏洞”,即工资帽是软性,不是硬性的,因此使得球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以超出工资帽的方式运作。而导致工资体系有“漏洞”的原因是这一体系被上了各种补丁,即各种工资特例,而这些工资特例的初衷,是试图兼顾球队和球员的利益。
比如在上次劳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拉里.伯德”条款,该条款的大致内容是:“在同一支球队效力三年,未遭放弃或转会等情况,则当该球员成为自由球员时,薪金可以上涨12.5%,除此之外的球员只能上涨10%的薪金,并且如果由于上涨的工资导致球队薪金总额超过工资帽限额的话,球队也无需支付罚款。”再如另一条非常重要的“中产阶级特例”:“允许球队在其总工资超过工资帽限额的情况下,给予任何一个球员一份等同于每年NBA平均工资水平(大约是500万美元左右)的合约。这个特例可以分别付给多名球员,最长年限为6年。”
类似的特例条款还有很多,有趣的是,这些条款的制定并非都是出于保护球员利益,而是保护球队利益,给老板们创造空间,但最后却让工资帽形同虚设,而且在客观上为一些舍得烧钱的老板打造豪门球队提供了可能。因此,老板们觉得有必要改变这种“不理智”的恶性竞争局面,于是在1998年同球员谈判,试图建立一份新的劳资协议。
坠入“豪门宿命”?
1998年的NBA劳资谈判,导致了长达180天的赛事停摆,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劳资双方都有一些让步,但是资方基本上达成了他们最主要的目标:
其中最主要的是引入“第三方托管”,强化了“奢侈税”在“惩罚富队”上的能力。“第三方托管”在2001-2002年赛季开始正式施行,具体做法是,每个赛季开始前,由NBA官方先行“扣除”球员总收入的10%,放入一个托管账户里,如果球员最后收入没有超过联盟收入的55%,那么这笔钱如数奉还,反之就被没收。而对一个球队而言,联盟总收入的55%是一个奢侈税触发线,如果球队薪金超过它,那么首先联盟托管的球员薪金不返还;其次,球队每超过“55%”1美元,都要缴纳1美元的奢侈税,这笔钱会在赛季结束后返还给没有达到奢侈税触发线的球队。因此实际算下来,对球队而言,假设超过奢侈税界限1000万美元,在缴纳1000万美元罚款的同时,其实际损失还要高于这个数字。同时还有一些针对大牌球员的薪金限制,比如球员的薪水上限封顶,合同最长年限不能超过5年,而且球员在合同期限到后,一般只有和老东家续约才能拿到顶薪。
这些措施固然是为了限制大牌球员的薪水,为老板们减轻压力,但客观地说,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限制大牌球员的无序流动”。一方面,球员流动是体育联赛的一部分,包括能为球迷带来不同的体验、促进各个球队合理配置资源,因此,一个健康的球员流动和交易体系是一个联赛最核心的竞争力之一;另一方面,球员特别是大牌球员的流动又不能是无序的,因为那可能会导致豪门无障碍、无限制地购买大牌球星,最后就是强者恒强,会彻底摧毁一个体育联赛的竞争性。
不过,1998-1999赛季达成的劳资协议毕竟是一个双方为了让联赛顺利进行、各自妥协的产物,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而进入新世纪的10年,NBA又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上个赛季的“三巨头”勒布朗.詹姆斯、德文.韦德和克里斯.波什在迈阿密热火队聚首。和以前NBA巨星抱团模式不同的是,这是第一次三支球队的头号,而且正值当打之年的球星公然抱团,而且三个人都自愿降薪,这让NBA的老板们(除了热火队)毛骨悚然,因为有了先例,多米诺骨牌就会打开。而如果年轻球星们都学习这种模式,那NBA将彻底丧失维持多年的良性竞争环境。
从表面看,这是三名球星对“胜利的执著和渴望”,促使他们牺牲小我,只为冠军,但这可能是NBA坠入豪门化的先兆。这是因为,新世纪以来,联盟的运作呈现出高度的商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NBA球员考虑选择球队的因素也多了起来。像詹姆斯这样的天皇级别球员,薪水只是其个人总收入的一部分,甚至可能不是最大的部分。来自美国《体育画报》的数据,2010-2011赛季詹姆斯以4450万美元位列第三,其中年薪只占到一半左右。而商业合同的大小,除了和球星能力、球队成绩有关系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球市”,即通常来说,在那些球市火爆、电视转播多特别是全美直播多的大城市,明星的曝光机会就越多,在商业代言中的话语权就越大。这导致的结果是,在既不违背NBA制度,也不影响自己收入的情况下,巨星球员可以抱团聚集在同一个球队,这样这些球员就更有可能实现获得NBA总冠军的梦想。但这种现象对于NAB联盟的可持续运转却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因此,这种“危险的苗头”必须扼杀在摇篮里,这也是本次NBA停摆劳资双方真正的纠纷所在,即资方希望设立硬工资帽,即球队的薪金上限彻底锁死,以达到“每个球队都有一名超级球星+两三名球星”的配置,避免那种巨头组团的豪门球队成批出现;在被劳方强硬拒绝后,又提出建立递增的奢侈税制度,比如工资总额超出越多,球队需要缴纳的奢侈税也随之倍增。但劳方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硬工资帽制度,强硬拒绝了。
此外,这次停摆中,资方还希望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改,比如缩短保障合同的年限、限制伯德条款和减少中产特例金额,大幅减少顶薪合同的数额和每年的涨薪幅度。由此可以看出,NBA此次停摆,双方真正的分歧点其实不在于那“1%”或者“2%”收入分成抢夺,而是整个工资体系的重新调整和定位。如果这一调整能够尽快顺利实现,那么球迷们期盼中的NBA2011-2012年赛季还会有一线生机。
……
北京时间11月15日,NBA球员公会执行董事比利.亨特正式宣布拒绝最新的劳资协议提案,主席里克.费舍尔同时宣布解散球员工会,律师大卫.博伊斯将代表球员们向NBA联盟提出反垄断诉讼——NBA总裁大卫.斯特恩听到这几个重磅消息后,心有不甘地喊出了上面那句话。
不止是球员们,看起来,整个NBA都在走向毁灭:本该在11月底开打的NBA2011-2012赛季因为劳资纠纷而停摆,而考虑到随之而来的官司(尽管劳资双方仍然有微小的可能继续协议),基本可以断定这个赛季的NBA还未开始,便已消失了。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NBA的停摆呢?
谁导演了“拉锯战”?
“停摆”是体育界的特有名词,是指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体育联赛暂停的局面。NBA上一次重大停摆出现在1998-1999年,长达180天,赛季几乎缩水一半,球队和球员收入损失惨重,而且很多明星球员或就此退役,或赛季开始时完全找不到状态,此后几年内球市都受到了持续影响。而NBA在近年来逐渐恢复元气时,这次更为严重的停摆再次告诉人们,这个号称世界上最成功的体育联盟之一,从未真正逃脱过发展中最致命的难题。
NBA这两次重大的停摆危机都源于“劳资纠纷”,简单地说,就是NBA劳资双方(即球队老板和球员们)因为利益分配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联赛“罢工”,双方在谈判桌上把利益分配的方案重新修订,合则开赛。就比如这次停摆中,劳方和资方针对BRI(NBA总收入)分成反复进行拉锯战——在上份劳资协议中,球员可以分到BRI的57%,但资方强调大多数球队运营不利,甚至亏损(但老板们并没有把财务数据公开),“球员们的工资太高了”,因而提出把球员的分成比例降低至47%;而球员们认为这是“黑心资本家们”对他们严重剥削,因为如果按上赛季BRI40亿美元粗略估计,他们每年要损失数亿美元的工资总额,因而提出强烈的抗议,双方围绕最后的数字展开了激烈的谈判。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BRI分成比例一直是外界关注和谈判的焦点,却未必是劳资双方之间最重要的那道鸿沟,因为经过长时间的拉锯谈判,资方已经提出一个“五五分成”或者“球员分成在49%-51%之间浮动”的方案,NBA的很多中下层球员透过不同渠道表示,可以接受这个方案,只要新赛季尽快开打。毕竟对“低收入”(底薪约30万美元)的他们来说,打球挣钱比什么都重要。
但在整个劳资谈判中,他们的声音却被淹没了,或者说根本对谈判结果起不到什么影响。事实上,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主要由四方势力组成:联盟高层——代表人物自然是NBA总裁大卫.斯坦恩、球队老板、球员工会和球员代表(当然真正起作用的也许就是他们背后的经纪人)——比如NBA巨星勒布朗.詹姆斯,他们争论的核心除了BRI分成外,更难达成一致的,其实是关于NBA工资体系和薪酬制度。如果把问题再描述得简单一点,就是“大牌球员的薪水和流动”。而球队老板和大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博弈,才是NBA发展过程里最复杂的课题,它直接反映在NBA历次劳资协议(就是薪酬制度)的变迁上。
“补丁”的蝴蝶效应
作为世界上最成熟的体育联赛之一,NBA历经数十年而不衰的能力在于,在高度商业化的同时,维持住了一个体育联赛最基本的规律:风水轮流转,强者不恒强,弱者不恒弱,让联赛保持一个良性的竞争循环。其中最著名也是最核心的制度体系有三个:
第一,新秀选拔。NBA每年夏天都会进行新秀选拔,战绩越低的球队拥有的选择顺序越靠前。当然,为了保证球队不故意为了高顺位而在战绩上故意摆烂,高顺位的选秀次序由抽签决定,只是战绩越差的球队中“好签”的几率越高。这一制度的价值在于,新秀的工资是“定额”的,而且必须和俱乐部签订一定的合同年限,因而成绩落后的球队可以用相对低廉的成本获得战斗力,而且如果球队选对了人,成绩可能在下赛季立刻起死回生。比如姚明在2002年成为NBA状元秀(选秀顺位第一名)时,他和休斯顿火箭队签下总计1802万美元、为期四年的新秀合同,其中第四年的合同球队拥有优先选择权。而以当时姚明的能力和商业价值来看,如果作为自由球员而非新秀球员,那么年薪起码要在1000万美元以上。
第二,就是1984年引入的“工资帽”概念。工资帽的算法是:将NBA前一年总收入的48%作为NBA球队工资总额,再除以NBA球队总数(目前为30支)得出平均数。在理论上,球队用来支付给球员的工资总额不能超过工资帽。
第三项是球员交易制度。在NBA,球队之间不允许以足球界的“转会费”形式买卖合同期球员。球队补充球员的渠道有三个:新秀选拔、自由球员签约和交易。其中交易的前提是“薪金匹配”,即如果A球队想获得B球队一名年薪为1500万美元的球队,那么必须从已队拿出一名或几名工资额相等的球星用于交易,当然实际操作远比这要复杂得多。
同时,NBA的组织结构也非常好地支撑了这种带有一定“计划色彩”的管理体系:NBA在体制上其实类似一个“民间组织”,而不是企业。其主要的“势力”有四个,也是坐在谈判桌上的四方:联盟,他们制定NBA的发展方向、各项规则(如薪酬体系、裁判管理)以及与外界的公关事宜,运营费用当然来自于球队老板;球队(老板),可以随意经营球队,但前提是遵守联盟的规则;球员公会和球员,其中球员公会作为球员代表负责与联盟及老板进行球员薪资、福利谈判等事宜。
这就是NBA基本的组织结构和薪资体系,其独特之处在于,和足球俱乐部“自由竞争”的状态不同,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足球俱乐部那种只要老板肯烧钱,就能“无障碍”购买大牌球员,最后导致豪门永远是豪门,一些中小俱乐部甚至不得不采取培养再出售球员攒取“转会费”的盈利模式。
但即便这样,上世纪90年代老板们就开始和球员们对立起来,原因是球员们越来越高的工资让老板们觉得不堪重负,特别是大牌球星,虽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一些球队老板盲目追求球星导致的。这其中有两个最让老板们恐惧的现象:第一是迈克尔.乔丹在1997-1998赛季高达3600万美元的年薪,虽然乔丹值这个价钱,但老板们担心以后的明星球员都漫天要价;第二是越来越多长达7年的上亿美元的合同开始出现,这无疑让球队自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因为无法保证球星是不是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受伤且还能保持状态。这个坏处不在于老板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而是锁死了球队的薪金空间,让老板即便舍得烧钱也难以再补充明星球员了。
老板们哄抢球星导致球星薪资水涨船高得以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NBA的工资体系有“漏洞”,即工资帽是软性,不是硬性的,因此使得球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以超出工资帽的方式运作。而导致工资体系有“漏洞”的原因是这一体系被上了各种补丁,即各种工资特例,而这些工资特例的初衷,是试图兼顾球队和球员的利益。
比如在上次劳资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拉里.伯德”条款,该条款的大致内容是:“在同一支球队效力三年,未遭放弃或转会等情况,则当该球员成为自由球员时,薪金可以上涨12.5%,除此之外的球员只能上涨10%的薪金,并且如果由于上涨的工资导致球队薪金总额超过工资帽限额的话,球队也无需支付罚款。”再如另一条非常重要的“中产阶级特例”:“允许球队在其总工资超过工资帽限额的情况下,给予任何一个球员一份等同于每年NBA平均工资水平(大约是500万美元左右)的合约。这个特例可以分别付给多名球员,最长年限为6年。”
类似的特例条款还有很多,有趣的是,这些条款的制定并非都是出于保护球员利益,而是保护球队利益,给老板们创造空间,但最后却让工资帽形同虚设,而且在客观上为一些舍得烧钱的老板打造豪门球队提供了可能。因此,老板们觉得有必要改变这种“不理智”的恶性竞争局面,于是在1998年同球员谈判,试图建立一份新的劳资协议。
坠入“豪门宿命”?
1998年的NBA劳资谈判,导致了长达180天的赛事停摆,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劳资双方都有一些让步,但是资方基本上达成了他们最主要的目标:
其中最主要的是引入“第三方托管”,强化了“奢侈税”在“惩罚富队”上的能力。“第三方托管”在2001-2002年赛季开始正式施行,具体做法是,每个赛季开始前,由NBA官方先行“扣除”球员总收入的10%,放入一个托管账户里,如果球员最后收入没有超过联盟收入的55%,那么这笔钱如数奉还,反之就被没收。而对一个球队而言,联盟总收入的55%是一个奢侈税触发线,如果球队薪金超过它,那么首先联盟托管的球员薪金不返还;其次,球队每超过“55%”1美元,都要缴纳1美元的奢侈税,这笔钱会在赛季结束后返还给没有达到奢侈税触发线的球队。因此实际算下来,对球队而言,假设超过奢侈税界限1000万美元,在缴纳1000万美元罚款的同时,其实际损失还要高于这个数字。同时还有一些针对大牌球员的薪金限制,比如球员的薪水上限封顶,合同最长年限不能超过5年,而且球员在合同期限到后,一般只有和老东家续约才能拿到顶薪。
这些措施固然是为了限制大牌球员的薪水,为老板们减轻压力,但客观地说,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限制大牌球员的无序流动”。一方面,球员流动是体育联赛的一部分,包括能为球迷带来不同的体验、促进各个球队合理配置资源,因此,一个健康的球员流动和交易体系是一个联赛最核心的竞争力之一;另一方面,球员特别是大牌球员的流动又不能是无序的,因为那可能会导致豪门无障碍、无限制地购买大牌球星,最后就是强者恒强,会彻底摧毁一个体育联赛的竞争性。
不过,1998-1999赛季达成的劳资协议毕竟是一个双方为了让联赛顺利进行、各自妥协的产物,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而进入新世纪的10年,NBA又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上个赛季的“三巨头”勒布朗.詹姆斯、德文.韦德和克里斯.波什在迈阿密热火队聚首。和以前NBA巨星抱团模式不同的是,这是第一次三支球队的头号,而且正值当打之年的球星公然抱团,而且三个人都自愿降薪,这让NBA的老板们(除了热火队)毛骨悚然,因为有了先例,多米诺骨牌就会打开。而如果年轻球星们都学习这种模式,那NBA将彻底丧失维持多年的良性竞争环境。
从表面看,这是三名球星对“胜利的执著和渴望”,促使他们牺牲小我,只为冠军,但这可能是NBA坠入豪门化的先兆。这是因为,新世纪以来,联盟的运作呈现出高度的商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NBA球员考虑选择球队的因素也多了起来。像詹姆斯这样的天皇级别球员,薪水只是其个人总收入的一部分,甚至可能不是最大的部分。来自美国《体育画报》的数据,2010-2011赛季詹姆斯以4450万美元位列第三,其中年薪只占到一半左右。而商业合同的大小,除了和球星能力、球队成绩有关系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球市”,即通常来说,在那些球市火爆、电视转播多特别是全美直播多的大城市,明星的曝光机会就越多,在商业代言中的话语权就越大。这导致的结果是,在既不违背NBA制度,也不影响自己收入的情况下,巨星球员可以抱团聚集在同一个球队,这样这些球员就更有可能实现获得NBA总冠军的梦想。但这种现象对于NAB联盟的可持续运转却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因此,这种“危险的苗头”必须扼杀在摇篮里,这也是本次NBA停摆劳资双方真正的纠纷所在,即资方希望设立硬工资帽,即球队的薪金上限彻底锁死,以达到“每个球队都有一名超级球星+两三名球星”的配置,避免那种巨头组团的豪门球队成批出现;在被劳方强硬拒绝后,又提出建立递增的奢侈税制度,比如工资总额超出越多,球队需要缴纳的奢侈税也随之倍增。但劳方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硬工资帽制度,强硬拒绝了。
此外,这次停摆中,资方还希望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改,比如缩短保障合同的年限、限制伯德条款和减少中产特例金额,大幅减少顶薪合同的数额和每年的涨薪幅度。由此可以看出,NBA此次停摆,双方真正的分歧点其实不在于那“1%”或者“2%”收入分成抢夺,而是整个工资体系的重新调整和定位。如果这一调整能够尽快顺利实现,那么球迷们期盼中的NBA2011-2012年赛季还会有一线生机。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