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落实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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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26 16:16
每逢炎炎夏日,“高温津贴”都会成为劳动者关注的话题。年年都在谈论“高温津贴”,年年都会有一些政策、规章等加以规范,可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仍旧不断发生。
2012年6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伴随法律规定的健全,高温下的劳动者本应该得到更好地保护,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自《办法》实施以来,仍能看到不少“高温津贴”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报道。明明有规定可依,可为什么“高温津贴”却屡屡成为烈日下的“白条”?如何才能真正让“高温津贴”成为“真关怀”,不再是劳动者的“奢侈品”呢?
完善立法,使法律更具可执行性
从立法角度来说,首先,立法部门要不断完善现有立法体系,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局限于要怎么做,该怎么做,更应该明确不这么做的后果。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例,《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提供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要提供高温津贴等等,但对于不提供的,仅仅规定了“责令改正”——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太过轻微,处罚力度的不够,很有可能导致大批企业得过且过,不作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制定该怎么做的同时,充分结合《刑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详细制定出配套的处罚措施,加大规定本身的威慑力。
其次,避免规定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白条”。立法部门在立法时,要明确所制定规定的可操作性,不要让立法成为一种形象工程。对于那些不具有操作性或者操作起来很困难的规定,建议不立或少立,因为这些条款除了占篇幅外,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从执法层面来说,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本身的监督作用,对于那些没有按规定操作的用人单位,责其改正,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的劳动权益得以实现;在联合执法监督过程中,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做好监察工作,保证执行到位。
《办法》中就执法环节也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建立“立体”监督机制
要使“高温津贴”不再成为“奢侈品”,真正成为一种高温关怀,成为劳动者切实可得的劳动权益,必然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能很好地成为法律规定的补充,形成自己的一套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我们一般意义上讲到的社会监督,大都指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即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监督行为,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监督舆论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强大的精神上、道德上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落实“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是很有必要的。通过新闻报道,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披露,不仅能引起大众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也可以引起执法机关的重视,监督执法。
主动建立诚信形象
作为用人单位,在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要注重对员工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劳动权益。在“高温津贴”保护这一问题上,《办法》主要就是通过明确企业责任来体现的。《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分别从劳动卫生条件、劳动安全保护、劳动时间、工作场所、高温应对机制等多个角度加以详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落实“高温津贴”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的确,如果每一个企业都自主自觉地按规定操作,即使没有检查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这一劳动权益同样应该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可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如此操作。或许是因为外部原因,比如法律规定没有及时广泛地为大家所知晓;再比如执法的松懈,让企业觉得有空子可钻;或许是因为企业本身原因,比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要扩展而导致资金紧张,员工成本缩水;再比如“不发”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企业根本就没有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识等等。而这些所谓的原因,并不能成为拒绝提供高温津贴的理由,更不能成为企业违规操作的“保护伞”。
企业领导多关心高温下的劳动者,企业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仅让员工体会到企业的温暖,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发展企业文化,而且可以增强员工的被认同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出更多业绩和利润,何乐而不为呢?
工会应依法履行职责
工会作为一个独立于企业的组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而存在的。因此,工会要敢于为职工说话,不能沦为企业的附庸和傀儡。
工会应该充分发挥其本身职责和功能,展示其“劳动者娘家人”的地位和作用。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外,工会组织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劳动者要勇于维权
劳动者责任,当然不是讲要劳动者自己给自己高温津贴,而是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企业违规未给付“高温津贴”的,要敢于主张,敢于维权。当然,很多劳动者担心会不会被“炒鱿鱼”,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发生,但却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其他的劳动权益。如果每一个劳动者都忍气吞声,本着“忍一忍就算了”的态度,要实现“高温津贴”的落实,必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为毕竟按规则一成不变办事的企业并不普遍,也就是说侵害劳动者某些权益的企业还是必然存在的,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劳动部门自主检查发现的毕竟还是少数,更多还是需要当事人举报等;社会舆论监督毕竟不是常态,揭发披露也只是一小部分,劳动者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工会,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应该是一种高温关怀,应该成为劳动保护那样为大家所认知并落实的社会常态,不应该成为劳动者的“奢侈品”。立法不断完善,监督不断加强,企业按规定操作,工会敢于保护,劳动者敢于维权,如此多管齐下,才能在炎炎烈日下,为劳动者撑起一把“遮阳伞”。
文/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