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监管失责成就违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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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3-08 10:58
证券市场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与证券市场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政策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投资者权益保障亟待完善。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挪用甚至侵吞投资者资产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事件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掣肘。
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各方、监管部门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前不久,一份名为《2009年度中国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评价报告》悄然出炉,里面列举了国内很多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罪状”,其中不乏公然违反证监规章之举。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并不少见,但问题是,这么长时间、大范围的违规现象,监管部门却视而不见。
公然对抗证监规章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监管部门文件的规定,持有或合并持有3%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1%的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但在报告的300家样本公司中,却有88家上市公司将提名董事、监事的持股比例提高到5%,有26家公司要求提名董事、监事的持股比例高达10%,甚至还有一部分公司表面功夫都懒得做了,根本就没有对董、监事提名的持股比例问题做出规定。
股东权利的行使,一方面是通过在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有关决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来直接行使,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人员的控制来间接行使其权利。被剥夺了管理参与权的中小股东,在强大的公司面前,还不足以有能力站出来说“不”。
原以为,这份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委托社科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作的评价报告,由研究中心主任鲁桐教授亲自执笔,并将沪、深股市市值最大的300家公司作为样本,调查结果会在市场引起反响,会令违规公司有所改正。
但最终结果不难想像,几个小股民自发组成的一个民间组织,如何能震动上市公司中的巨无霸?
监管当局装聋作哑?
而同时,监管部门也选择了保持“沉默”。在评价报告的发布现场,原本承诺出席发布会的证监会领导,也无一到场。
态度决定立场。而监管部门不知情也不能成为推托之由。公司申请IPO,公司章程是申报材料要件;即使是后来修改章程,也必须先报证监部门批准。所以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章程应当是了如指掌的。
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都是证监会颁发的部门规章,按理说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令人不解的是,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条款上的公然违规,也并非一两天,一两家。
笔者也就此与证监会人士私下交流,对方也表示“这不可能”。他认为,要么是作评价报告时,查阅的公司章程还是以往的旧版本,而公司上市前就有了章程,以往的公司章程可能有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地方,但上市辅导期内,应该都做了修正。不过他也承认,如果真有评价报告所指的上述情形,那绝对是违规,监管部门也绝对不会容忍。
而报告主笔鲁桐则认为,报告不存在任何的虚假成分,所有评估数据都是根据上市公司年报等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系统评估得来。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新近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相关要素作出界定,是在2006年3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则更是早在2001年就已经出台生效。可见,时间差的概率不存在。
但究竟是上市公司集体违规,还是调研机构的马虎,监管部门最有发言权,视而不见的做法也不能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违规成本形同虚设
其实,除了公司章程与证监行政法规这种明显冲突外,在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上,隐形的违规恐怕更是需要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资产重组、重大投资、业绩的大幅变化、高送转以及控制权发生转移等信息对其股价产生重要影响,与重大事件相关的信息有可能被内部人利用而发生内幕交易。虽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也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因处罚规定过轻,不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义务披露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与因内幕交易产生的巨大利益相比形同虚设。
2009年度中国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评价报告显示,A股市值最大的300家上市公司保护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平均得分为54.5分,最高得分是78.38分,最差的公司只有20.25分。不过,报告中没有披露相应的公司名称。对此,报告发布机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解释是,此举意在推动中小投资者保护,并不想去打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
我们不能指望违规者们能“改过自新”回到“遵纪守法”的正轨上,监管当局的态度和执法力度,才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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