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险要让实惠看得见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个人税收,养老保险
  • 发布时间:2014-08-26 15:52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报记者就《意见》中提出的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郑秉文。

  本报记者: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三者之间区别是什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或者好处在哪里?

  郑秉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个人养老的布局中属于多层次中的第三层次或者说是支柱中的第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补充养老属于第二支柱。这是按照三支柱的一个划分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举办人是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的举办人是单位(企业),第三层次即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个人举办、购买的。举办主体不同这是个人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区别之一。

  在第三支柱的产品里,就是在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里,有的是国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的,比如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的是国家没有政策支持的,比如说个人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以,在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里,产品种类很多,从国家政策的角度看,可以分为有政策支持的产品和完全市场化的产品。

  个人养老保险三个支柱中的另一个区别是征税公式和征税多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国家并非不收税,依然收税,只不过它的税收征收环节是延迟到领取的时候,个人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的政策是全程免税的,国家是全力支持的,不管是缴费时,还是几十年的投资过程中,还是几十年之后的领取时,都是免税的。这点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其他一些国家,即使是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也是要交税的,所以,养老金也分为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两种,所以,在国外很多国家就有两个概念,叫做毛替代率或净替代率。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是职工个人和单位雇主双方缴费,大部分国家都是这样,其中,单位缴费是为了激励个人参加缴费,按目前中国的政策,个人缴纳4%,单位缴纳5%,这是免税的,比如说你的收入是10000元,个人交了400元,单位为你缴500,这样对个人的激励就大了。但是,等个人退休领取时是要缴税的。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相对于其它完全市场化的保险产品而言,它获得了税收递延政策,是国家让利于民了,老百姓得到了税收优惠,而国家当期的税收收入减少了,这样为今后居民增加退休收入,提高养老收入水平,多开辟了一个渠道,多拓展了一个来源。使得养老收入来源多元化,养老保险的支柱越多,将来收入的稳定性也就越好。

  本报记者: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哪些人群?已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是否适合或者是否需要再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

  郑秉文:有相当一部分人群应该是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人群,比如像无固定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流行性大的人群等,保险公司提供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他们建立个人养老保障提供了一个机会。

  当然了,毫无疑问已经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人群当然也可以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只要他们经济上有结余、有一定经济能力就行,但是,千万不要误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企业年金的群体也可以不买,这是自愿的,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不管有没有能力,在开工资时该扣除的就扣除了。递延型是自愿性的,同时具备购买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灵活性,而基本养老保险不够灵活,钱多不能多买,钱少不能少买,也不能零卖和零售,政策性很强。补充养老保险虽然也是自愿型的,但它是建立在集体谈判基础之上的,一旦企业主或者工会决定了这样一个公式,工会会员就基本都要加入进来,对产品的选择来讲,是没有什么余地和灵活性的,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等等,个人基本没有什么选择权。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钱多可以多买,钱少可以少买,产品种类众多,档次众多,灵活多样,基本可以满足各种需求,在市场上可以零售,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个性化的市场需求。相对于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来讲,这是第三支柱的优势。

  本报记者:您预计《意见》中所说的“适时”的时间大概会在什么时候?您认为该项试点工作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才能适时开展?

  郑秉文:这个话题好多年前就已经开始说起了。从五年前天津市滨海金融创新园区提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试点、后来上海准备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时候也提出要试点,到现在一直没有成功试点。多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呼吁,业界也很期待。这次的《意见》是国务院提出来的,而不是哪个部门提出来的,已经上升到了很高的一个层面,落实的速度应该会更快。

  对于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面对的问题, 作为一名学者,我个人分析,要从四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要建立非常好的诚信体系,这是基础,可以看做是“软”的“社会基础设施”。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终身跟踪记录体系。在全国所有的商业保险系统信息要有共享的平台。第三,有赖于税收体制环境改革的配套。这里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环境配套。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分项制所得税体系,近年来,也有人呼吁个人所得税制要由现在的分项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方面发展。如果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实现了综合所得税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有了一个良好的税制环境,实施和落实也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第四,要解决好认识上的问题。政府税收收入当期收益和未来收益的关系问题,当期税收收入和长期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认识的问题。落实这个政策,建立这个制度,政府税收收入减少,如何看待减少的这块。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给社会多年以后的发展会带来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在财政收入上不一定能衡量出来的。财政收入在多年以后是置换的,看不见的好处是,在多年的这样一个过程中,全社会积累的这笔资金是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资本市场是起着融资的作用,资本市场的资金多了,融资量大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好处的。若干年以后,个人多收入了养老金,促进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增加了,对于将来拉动市场消费、经济发展也有着促进作用。这就是对于短期和长期的认识问题。

  本报记者: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会采取什么样的购买模式?是个人购买、单位购买还是二者相结合?

  郑秉文:单位也可以成为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主体,单位加入的好处是可以加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力度。但是,如果单位加入购买,容易诱发企业道德风险的发生,比如说效益好的、大型的、垄断型国企,道德风险一旦发生不太容易控制。而且容易与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相混淆,造成二者界限不清晰、不明确。

  由个人单独购买,不与单位相结合,使政策优惠的落实更清晰一些,与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的界限非常清晰,企业的道德风险也就有了一道防火墙,国家的税收优惠直接可以体现到居民个人身上,让居民直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不与单位发生联系,受益的主体也就更明确了。与其等到风险发生很难控制,再去考虑对策,规避风险,不如在建立之初将利弊分析清楚,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卡在源头。因此,我觉得个人购买模式相对来说更好。

  本报记者: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落实还有什么建议吗?

  郑秉文:保险业本质上讲不仅仅是金融业的一部分,更重要的也是一种服务业,所以,叫做保险服务业。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更是这样,它面对的主要是个人消费市场,在产品创新上,要主要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便携性要好,可以带走。像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异地支取和报销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媒体经常披露这些事情,但对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必须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想这是没问题的,自不待言的。其次,零售性要好,比如英国,在窗口就可以购买,像居民到银行储蓄一样方便,随随便便就可以购买了,不要繁杂的手续。第三,透明性要好,现在花多少钱,以后受益多少,要让消费者买个明明白白,这个很重要。比如储蓄,透明性就很好,我现在存了多少本钱,存多长时间,以后利息能拿到多少钱老百姓很明白、很清楚。基本养老保险的透明性就不太好,现在缴了钱,但不知道退休以后能拿多少钱,所以就经常受到诟病。第四,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去宣传,毕竟这是一个新生产品,我们国内的保险商不太注重产品宣传,国外在对保险产品宣传上是非常重视的,而且投入的力度也很大,宣传方式也很多。2000年我去法国,正好当时法国的图卢兹呆一个月,那时,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覆盖,我看到满街的海报都是宣传,在这方面国外做得很到位,这点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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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交税。说得直白些,就是指投保人在税前买入养老保险产品,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投保人而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本报记者 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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