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及例解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
  • 发布时间:2014-08-26 16:05

  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所得税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企业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税法对此并不认同。税法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在企业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则规定属暂时性差异的,还要按准则规定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纳税调整

  1.其他综合收益发生的当期即调整应税所得。按税法规定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应立即记入所得或损失、且以后期间也不再调回、而会计上不计入损益的事项:(1)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代偿债务、豁免债务或捐赠,按《企业会计准则5号解释》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税法则认定为企业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接受的利益并没有计入当期损益,按收支配比原则相关所得税应从资本公积中列支,或者在确认资本公积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使两者之和等于企业得到的利益。如此应纳税款再从递延所得税负债中列支。(2)破产重整股东让渡股权取得受让人资金还账,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部分也应确认为应税所得,但与平时不同,破产重整前企业必定有巨额亏损,一般可以用税前补亏求得不交所得税,但仍应调增应税所得。(3)已从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分离的认股权逾期不行权的利得,以及搬迁所得结余,也应在当期调增应税所得纳税。

  2.其他综合收益产生时无须作纳税调整,待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作纳税调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权益变动、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形成的损益、投资性房地产重分类形成的收益、外币折算差额,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套期工具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属这种情况。

  3.其他综合收益产生时无须调整应税所得,在相应资产折旧、摊销或结转耗用、销售成本时调整应税所得。改制企业以公允价值对资产、负债重估价,被合并后的独资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吸收合并企业对接收资产中的无形资产补充入账,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这种情况。

  (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

  对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比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在确认资本公积的同时调增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但资产的计税基础并不增加,所以后期资产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时都要调增所得额多纳税,这多纳的税款不应从损益中列支,而应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从资本公积中列支,因此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的同时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使二者合计数等于不计入损益的资产重估价收益。如此,后期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时调增所得时多缴的所得税就可从前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中列支。对于发生时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但以后会计期间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收益项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更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企业产生按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或损失,不论以后会计期间是否能够重分类进损益,都应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在以后会计期间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回。具体做法是对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应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损失,则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企业经营状况不具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

  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一)项目及安排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作了规范,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3号解释》的规定,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或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二)附注的披露

  按照1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编制其他综合收益明细表。

  值得说明的是:此处表格只适用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未列出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损益”项目,新30号准则施行,明细表上还应补上这一大类内容,但表中“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项目应当删除。

  (三)列报

  填报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先编制其他综合收益明细表,以其他综合收益明细表两个大类项目的“合计”金额,填列在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再以该项目金额加上“净利润”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相关项目,也应根据利润表和其他综合收益明细表的相关数据进行填报。编报其他综合收益明细表时,还应注意:(1)“减:×××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正常情况下是指增加资本公积,应按照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填列;如果是冲减资本公积等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用“-”号填列;如果企业因故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则可用当年各该项目发生额和预期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影响填列;经判断不会对以后所得税产生影响的,该项目也可不填报。(2)“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应当按同类事项当期从资本公积转入损益的金额填列,理由是同类事项前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已计入前期“综合收益总额”,本期按规定转入损益将直接影响“净利润”,进而再影响“综合收益总额”,会造成对原其他综合收益的重复确认,所以应当以减项扣除这一金额。

  据此,表格中的“小计”,应当是各项目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减去所得税影响额,再减去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本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后的余额。(完)

  文 陈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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