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和亚太所双双受罚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莲花味精,亚太所
  • 发布时间:2014-08-26 16:25

  连续四年违法违规、连续两年审计失职

  8月2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两则公告称,证监会已分别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股票代码600186)及郑献锋、高君等20名责任人和其审计服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及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告显示,两份处罚决定均下发于2014年5月21日。

  连续四年违法违规 莲花味精领50万元罚单

  证监会介绍,莲花味精在2006年到2009年四年间,均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莲花味精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在三方面:

  莲花味精于2006年、2008年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2006年2月22日至28日,中国工商银行项城支行就莲花味精四笔逾期贷款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共计295 879 389.94元。2006年3月6日,莲花味精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四份应诉通知书,并于2006年8月30日收到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判莲花味精按期偿付上述款项。莲花味精未按照规定临时披露,也未在之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诉讼事项。2008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城东路支行、郑州分行诉莲花味精案,诉讼标的共计272 278 921.96元。莲花味精分别于2008年1月17日、2008年6月20日收到应诉通知,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2008年9月16日分别作出判决。同年,广东粤财诉莲花味精债务纠纷,诉讼标的共计108 334 299.11元。莲花味精于2008年1月17日收到应诉通知,法院于2008年6月4日对该案进行判决。对于以上诉讼,莲花味精既未进行临时披露,也没有在2008年年报披露,而是在2009年中报中进行披露。

  莲花味精于2007年、2008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2007年,莲花味精向项城市政府申请1.944亿元的粮食价格补偿,并获得了项城市政府的同意,但该笔政府补助并没有到位。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7年利润1.944亿,导致2007年利润亏转盈,2007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26 513 425.97元。2008年,莲花味精向项城市政府申请3亿元的人工费用补助,并获得了项城市政府的同意,但该笔政府补助并没有到位。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导致2008年利润亏转盈,并导致莲花味精2009年少计应付工行项城支行贷款利息。2008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12 405 265.84元。

  莲花味精于2008年、2009年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08年6月~12月,莲花味精分数次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共计1 898万元,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2 272万元。莲花味精将前述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共计4 167万元直接冲减生产成本。2009年4月,莲花味精收到政府企业发展促进资金90万元,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7.69万元。同年5月收到黄淮四市发展促进资金80万元。莲花味精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前述各类政府补助款187.69万元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证监会称,莲花味精时任董事长郑献锋、时任总经理高君、时任财务总监李先进、时任董事会秘书谢清喜、牧峻涛等人是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莲花味精董事、副总经理申宏伟,董事、副总经理杨立,董事韩秋月、高政,监事会主席史克龙、监事薛冲、潘守前、刘成忠、于杰,副总经理郑德洲、付勇、武明、吴玉民、牛文中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郑献锋、高君、李先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谢清喜、牧峻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宏伟、杨立、韩秋月、高政、史克龙、薛冲、潘守前、刘成忠、于杰、郑德洲、付勇、武明、吴玉民、牛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连续两年审计失职 亚太所多处判断失误

  证监会公告称,经过调查,莲花味精的审计服务机构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对于2007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07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对于2008年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的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天安科技3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对该3亿元、3.22亿元发生额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3.没有取得工行贷款的贷款合同;4、在银行借款科目的函证里,没有取得工行项城支行的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与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内容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08年年报审计中,对于4 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在已经发现一笔575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并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该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错误并进行调整。

  莲花味精2008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的审计中,对公司3亿元政府补助和工行3.22亿元贷款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的虚假性和工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3亿元,银行贷款减少3.22亿元;当年公司有4 167万元收到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审计中未能发现和调整,致使公司营业利润增加4 167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4 167万元,影响了公司的利润结构。

  证监会反驳申辩 亚太所及责任人被罚款

  证监会公告显示,亚太所及其责任人员曾在听证会上提出:1、关于未审计出2006年“未计提莲花对粤财借款本金利息501万元”的问题有事实依据。2、关于未审计出2007年、2008年政府补助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认为既然莲花味精与天安科技、银行三方债务转移是事实,那么政府的4.94亿元补助真实存在;根据相关政府批复、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及转账凭证判断补助已经到位。3、会计师已经常规审计仍然无法发现2007年、2008年政府补助未到位一事。事发之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请求免除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处罚,对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序问题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崔守忠没有负责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没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证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和崔守忠责任问题的申辩意见成立,不再追究亚太所对于莲花味精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责任,不再追究亚太所主任崔守忠的责任。但是,亚太所在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序上确实存在不足:一是没有向政府求证补助的相关细节;二是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没有获得天安科技函证;三是在没有得到银行相关到账回函的情况下做出补助到位的会计确认。其关于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已经尽责的申辩不成立;四是结合本案莲花味精违法行为的背景、亚太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等情节,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在量罚中已经予以考虑。

  证监会表示,亚太所在莲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秦喜胜、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赵强、张向红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1、对亚太所给予警告,没收亚太所关于莲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项目收入共计132万元,并处以132万元罚款;2、对秦喜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3、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4、对张向红给予警告。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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