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左:你们以上说的都是外地提取和改变公积金用途的政策,不知咱们北京对公积金有什么新的举措?
李老师:北京在今年6月也推出了便民新举措。今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将不再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而租房提取公积金也将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紧为3个月提取一次,提取的限额为本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3个月的总和。
小左:现在非法提取公积金的事情越来越多,审查本应该更严格,为什么监管反而放松了呢?
李老师:你的理解是不对的,北京市的新政是因为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贷款系统获取购房人所有的贷款资料,因此不再需要提取家庭像过去那样,提交购房合同等材料。同时,夫妻家庭中的配偶方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同样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储蓄账户三种材料,无需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这也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贷款系统将夫妻信息整合在一起。而承租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家庭提取公积金,也只需提供房租发票和提取申请书,以及自己的银行账户即可。
小左:原来是为了简便手续,其审查项目并没有放松。那针对另一类弄虚作假较多的以虚假的外地购房、外地租房来提取公积金,有什么新的办法吗?
李老师:在这项新政策里,也把职工外地住房和外地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责任加给了单位。就是你的职工在外地购房,或者在外地租房,由你单位出具他在外地购房或者租房的证明,然后提供你职工缴存社保的证明,公积金管理部门再给他办理提取。
小 左:通过您以上介绍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务中的一些弊端,正在积极探索创新,这种根据自己城市特点出发采取的各种便民措施应该值得提倡,也一定会受到老百姓欢迎和称赞
李老师:我是这样看的,这些地方政府的做法自然应该肯定,但这毕竟属于是合理不合法的变通做法,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措施,是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符的,违反了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面对这一矛盾,是禁止各地出台变通措施,还是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显然应该是后者。要让更多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就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供法规上的保障,让各地的变通措施有法可依。同时,修订也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使用范围,让公积金使用既合理又规范,做到“全国一盘棋”,避免各地自行其是。
小左:既然如此,中央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尽快出台改革政策,使这种不合法行为合法化呢?。
李老师:其实,住建部在2012年和2013年,就提出要在当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但截至到目前,“草案稿”还没有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
小左:这样看来,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难度一定很大,您认为阻力究竟在哪里呢?
李老师:我认为,公积金涉及主体较多,包括单位、职工、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管理中心、监管部门等,一旦改革,将要触动不少利益相关方。比如地方政府,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公积金增值收益也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一旦对增值收益分配进行调整,将触动地方利益。还有经办银行,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业务都在银行,这是很大的一笔资金,要提高缴存利率,商业银行不会轻易答应,且还涉及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
小左:改革是大趋势,越早越主动,您对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什么建议呢?
李老师:我的第一条建议就是:降低公积金提贷条件并简化提贷和申请流程,尤其要对中低收入人群做更多倾斜。比如:买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并交付部分定金后,就应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对于没有购房、租房需求的民众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应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比如覆盖至住房、医疗、教育三大领域。
小左:这个主意好,将公积金使用者分为有住房需求和没有住房需求的两类人。购房者贷款降低贷款门槛,不买房人的公积金使用范围,可以有多种选择。
李老师:住房公积金如何保值增值也是重点,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途径只有贷款赚取存贷利差,在银行作中长期存款和投资国债三种方式。我建议扩大公积金投资渠道,可以借鉴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成功经验,推进住房公积金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运营,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并出台公积金投资优惠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收益等减税或免税。
许亮:我补充一点,如果扩大公积金投资渠道,必须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控制风险。另外,对全国各地公积金的监管问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李老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我们相信,有中央的明确指示精神,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改革,一定会使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更方便、更灵活、更有利于老百姓。
文 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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