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目标”是财政饥渴和野蛮执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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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2 13:08
据报道,近几天,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要求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任务还要实行“两个挂钩”,即:与各种经费款项挂钩、与年终奖惩挂钩。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的单位实行奖励性补助;收入亏欠的,要从该单位补助费用上扣减偿还。
对于《通知》的真实性,一时难下定论。不过,“罚款指标”作为我国行政机关发明的硬性执法指标之一,全国各地并不少见。今年9月份,国内某个以工商执法人员为主要用户的网站进行了一项名为《工商局罚没任务现状调查》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其中46.8%的投票者表示,“一直存在罚没经济目标任务”,31.96%的投票者承认“罚没经济目标任务与单位经费挂钩”,只有1.6%的投票者称“一直没有罚,没经济目标任务”。
早在1993年10月,财政部就下发《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罚款指标“现象依然没有杜绝。
笔者认为,产生这种怪象的根源之一是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唯财政收入是从的执政理念下,渐渐将工商等执法部门视为财政创收工具,导致这些机关进行罚款执法的主要动机是增加部门收入、平衡政府预算,而非以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活动、保护群众利益为核心,也由此引发了很多不良后果。比如,假如罚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那么一些执法人员在硬性指标的压力下,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多罚、滥罚来提升业绩、完成目标。而如果通过不懈的努力,减少了当地企业违法现象,改善了企业经营氛围,工商部门和工作人员却将会面临经费减少的尴尬局面,这是非常不合情理的。更为严重的是,工作激励长期建立在”罚款任务“之下,工商执法人员不仅会养成胡乱罚款的不良作风,严重侵害正当经营企业的利益,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还可能会对真正的违法行为变得疏于防范,让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从近年频频爆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就可见一斑。
而”罚款指标“屡禁不绝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至今仍没有牢牢地树立起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与风气,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制度性约束,表现出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同时存在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的两种过失,这在工商、交通等各部门中普遍存在,体现了行政执法改革的迫切性。
笔者建议,应坚决禁止工商部门下达”罚没目标“,改革经费下拨与工作考核机制,最为关键的,必须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升财政收支管理和决策水平。
本报评论员 肖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