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塔公司组建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务,铁塔公司
  • 发布时间:2014-10-22 13:39

  【案例描述】

  近日有媒体披露[1],由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共同持股的“国家基站公司”将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将把三大运营商的新建基站、铁塔、管道都承揽下来。后期,将逐渐把运营商的存量基站、铁塔、管道也纳入其中。4月30日,工信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在其官网上证实,目前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正在研究共同组建一家“通信设施公司”,负责统筹建设通信铁塔设施,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按照政策层的规划,将逐渐把运营商的存量基站、铁塔、管道也装进这个国家基站公司。

  【税务风险点评】

  运营商用其存量资产注入国家铁塔公司的业务属于企业重组行为,企业重组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战略层面的设计安排,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管控也是不可忽视的。企业重组历来是税务风险频繁爆发的领域,重组行为本身的业务就比较复杂,而对应的税收政策更是复杂和晦涩难懂,经常出现由于企业对于重组行为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而产生税务风险的行为,这种税务风险的出现往往都会涉及到巨额税款。因此,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不可忽视,应该注重事前的管理和防范。

  运营商将其存量的基站、铁塔等注入到国家铁塔公司过程中涉及到的最大的一个税种就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在注入国家铁公司之前这些资产的权属属于运营商,而注入之后这些资产的权属则属于国家铁塔公司,资产的权属在不同的法人主体之间发生了变更,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将资产出资到其他企业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做视同销售来处理,即视同为运营商将资产转让给了国家铁塔公司,如果产生资产的评估增值,这部分增值则应该被课征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这种资产重组行为的特殊性,国家在所得税政策上对其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称“59号文”),如果符合59号文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则这部分资产增值可以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存量资产出资的行为,在59号文中属于资产收购业务,即国家铁塔公司向运营商收购其持有的基站、铁塔等资产,而按照59号文中关于资产收购行为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只有国家铁塔公司向运营商收购其全部资产的75%以上才能够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不满足这个条件则无法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种业务也可以看成企业分立的业务,即运营商将其基站、铁塔等业务组合注入到国家铁塔公司,取得国家铁塔公司的股权支付,但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也难以适用于59号文中关于分立行为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主要原因是59号文中对于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要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才行,也就是说运营商的股东应该取得国家铁塔公司的股权,但是取得国家铁塔公司股权的是运营商本身,而不是其股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无法适用于分立业务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的。

  运营商以资产出资的行为,除了涉及到上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外,也将会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同样,对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问题,也同样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将这个行为定性为单纯的资产性出资行为,则在资产出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形动产的转移应该要按照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动产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将这项行为定性为企业分立行为,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分立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待遇。

  总之,只要涉及到资产重组的问题,业务属性的判定上往往都比较复杂,税务风险等级都比较高,对于此类业务建议进行事先的税法适用问题的研究与沟通,减少业务操作完成后税务处理不确定性给重组当事方带来的税务风险。

  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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