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转型

  • 来源:互联网经济
  • 关键字:数字化,金融
  • 发布时间:2014-11-06 10:21

  监管体制没有“普适经验”,中国的监管机构必须从具体国情出发加以构建。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在照顾金融稳定和客户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对创新的鼓励和对未来技术发展的兼容;更不能以抑制技术创新、降低金融效率为代价。

  在当下的这场数字化和互联网的变革中,金融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同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但是监管体制没有“普适经验”,中国的监管机构必须从具体国情出发加以构建。

  回归金融风险管理的本质

  互联网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以及个人风险的转移和分摊等,在数字化金融的大格局下依然存在。传统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也以不同的形式“借尸还魂”。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采取“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的方式。对于涉及到货币市场、支付市场、信贷业务、证券投资业务以及保险业务五个领域的互联网创新则分别应该归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来对应管理。分类监管,协同自律。

  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利益的综合考量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早已明确五大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无独有偶,英国政府在数年前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的全面改革,其基本趋势也是采用包括负责金融稳定的审慎监管和负责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监管的深“准双峰”式监管模式。

  监管部门需要在两个重点领域重新考量所采取的措施,而不能拿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强行硬套。一方面,数字化时代,全球的资金流动和信息分享前所未有的容易,监管部门需要考虑排除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技术创新给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保护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以及防范数字化犯罪。

  金融监管不可一刀切

  互联网创新的一个特征就是不同产品类型的整合,一个基于第三方支付的数字钱包产品可以提供货币基金的投联服务,而基于信贷原则的P2P贷款则可能提供与客户投资风险匹配的财富管理业务。因此,金融监管各部门不可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将数字化金融创新的路径堵死。这一方面要求各监管部门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强化功能和行为监管,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部门要形成合力,资源共享,提高监管透明度;另外一方面,由宽入严,定义行业管理框架和进入门槛,避免过细的牌照管理和针对某特定新技术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对措施。

  建立一个包容科技创新的健康框架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与互联网的技术创新赛跑”。现在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二维码的创新重新规范支付的标准,但是很快Beacon交互技术或者佩戴式设备可能会使今天的条款过时。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在照顾金融稳定和客户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对创新的鼓励和对未来技术发展的兼容;更不能以抑制技术创新、降低金融效率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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