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治理视角
2.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较小,地方财政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从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来看,主要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财政收入两大部分。预算内财政收入主要有税收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收入,其中税收收入是预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预算外财政收入指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由于承担了更多的支出责任,致使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越来越严重,随之而来的是,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债务平台和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日益依赖的财源。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随着中国步入后工业化和城镇化,在商品房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进城务工也使得城市住宅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是总量有限的自然资源,住房又是刚性需求,需求的不断增加,最终导致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迅速上涨,相应地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规模也急速膨胀。
相关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土地出让收入的规模不断扩大,由5884亿元上升到26900亿元,2010年的土地出让收入甚至占到了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86%以上,成为仅次于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第二大来源。
3.共享税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重较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构成地方税收收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等共15个税种,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共享税中央政府分享的税额不仅在规模上远高于地方,而且增长速度也快于地方政府。这主要是因为共享税中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是按固定比例分享,其他税种则是按行业划分,将各大公共设施的垄断行业税收收入划入中央,这些行业利润高、收入稳定,故中央共享税税收的增长速度快于地方。
(三)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
1.部分税种存在功能缺失和功能越位的现象。地方税税种按征收对象可以划分为: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及行为税。财产税的主要功能不在于调节资源配置,而在于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房产税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税,屡次成为政府调节“楼市”的工具,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频繁,房价大幅波动与房产税越位调节不无关系。同时,作为保护自然资源、促进不可再生资源合理开采的资源税却因税负过轻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资源税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均在2%以下,2012年1.81%为历史最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总人口为13.7亿人,而2010年资源税的收入为417.57亿元,人均资源税为30.48元。同年,消费税税收收入总额为1224885,人均纳税额为894元。资源税是调节资源开采行为的税种,消费税是调节消费行为的税种,二者同属行为税的范畴,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深度远大于资源税。
2.主体税种缺失,辅助税种不健全。地方主体税种的确定需要考虑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机构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诸多因数,然而,在现实中,确定地方主体税种最重要的依据则是该税种是否能为地方提供稳定持久的财政收入。目前,从收入归属的角度来看,地方税种包括共享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
相关数据显示,除共享税和营业税外,其他税种收入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份额均不超过10%。2011年,“营改增”项目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领域试点并迅速向全国推进,2013年8月,“营改增”在全国推行,行业领域也由原来的“6+1”变为“7+1”,增加了邮政服务业。随着“营改增”的双向推进,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紧张局面必然会进一步加剧。
文 蔡昌 黄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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