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温室大棚补助:门槛再降 范围扩大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温室大棚,补助, 泉州
  • 发布时间:2014-11-06 15:40

  记者获悉,福建省泉州市农业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调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该地农业产业再次迎来利好消息。

  “推进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泉州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建设标准,大幅降低了补助门槛,扩大设施农业补贴受益面。

  新增智能温室补贴类型

  据了解,亩造价约20万元的一类智能温控大棚,调整之后的起补面积为10亩以上或用于育苗1 000平方米以上,补贴标准2.5万元/亩;亩造价约4万元的一类温室大棚、亩造价约2万元的三类温室大棚(原水果温室大棚),起补面积均降低为20亩,泉州市财政每亩分别补贴0.5万元、0.25万元。

  而原来的食用菌温控菇棚,亩造价约8万元的调整列为二类智能温控大棚,起补面积降低为10亩以上,补贴标准1万元/亩;亩造价约3万元或参照省厅二类温室大棚建造标准棚型的列为二类温室大棚,亩造价约6万元的列为四类温室大棚,起补面积均降低为20亩,该市财政每亩分别补贴0.4万元、0.8万元。

  此次调整还增加了智能温室补贴类型。新增亩造价40万元以上的智能温室,起补面积2亩,市级补贴5万元/亩。2013年以来建成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

  “以上所有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类型种植用途适合于所有农作物,适用于全市所有经营实施主体申报。”泉州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站相关负责人介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农户联户集中建造的大棚实际面积只要达到降低后的相关要求,均可申请享受补贴。

  项目可随时申报补助

  “申请补助时,上述智能温室、一类智能温控大棚、二类智能温控大棚、一类温室大棚、二类温室大棚、三类温室大棚的建设标准,需要符合《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温室大棚四建设标准还应符合安全、先进、适用原则。”泉州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站相关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此次调整还改进了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改定期申报为随时申报,根据要求,县级农业部门随时受理实施主体申请,并及时以县农业、财政部门文件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泉州市级部门对上报备案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对拟预拨补贴资金的项目不再公示。对2013年1月以后已建成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随时申请项目验收,县级农业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再向市级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对在建并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的项目,实施主体随时申报,县级农业部门随时受理,转报市级部门。

  对已预拨资金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实施主体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及时核查、函复,作为验收与拨付依据,同时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规模大项目可分期验收

  降低起补标准的同时,相关部门也简化了项目验收办法。2013年以来建成的项目按照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修订)执行。同时,对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拨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验收面积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给具体实施主体。项目采取先建先验收,年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县级农业部门在组织项目验收中遇到的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建设标准不同,以单位造价为主,兼顾安全性和先进性,由验收组认定。

  对照补贴建设标准,对主体材料外径、壁厚、柱间距、主要配套设备及建造棚型等重大技术问题,县级验收组判定不了的,由县级农业部门向市农业局提出书面请示,市农业局组织开展评审并予以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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