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牌”为何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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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沪牌,房屋所有权,人权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3-14 12:53
不久前,上海交通委官方人士公开宣称,所谓的“沪牌(上海私车额度)”不得继承。这一说法会让“沪牌”持有者认为,自己百年之后,花重金拍卖所得的“沪牌”就成为了真正的废铁!这一说法引发舆论哗然。依照交通委“官方人士”的解释,“沪牌”承载的实际上是一种道路通行权,而道路通行权不属于物产范畴,因此不得继承。很多“沪牌”持有者对这样的说法感到难以理解。现在,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对交通委的相关说辞进行剖析,希望能让那些看到本文的“沪牌”车主心里有数,不至于着急上火。
权利不可以继承?
上海交通委之所以一口咬定“沪牌”不可以继承,其核心理由便是道路通行权不是物权,因此不可以继承。那么,首先我们就必须要探讨一个问题,权利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国家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权利不可以被继承:
首先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例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以及著作署名权等等等,任何一个公民打出生起就能享有这些权利。人身权利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故此不能由继承人继承。而“沪牌”承载的通行权是一种特定通行权,不会因为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另外这种通行权需要出资获取,并非生来就有……因此,“沪牌”承载的通行权不属于人身权利。
其次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通信自由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政治权利也是随着公民的死亡而不复存在,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换句话说,老爸的官位不能被儿子所继承。“沪牌”承载的通行权显然也不属于政治权利范畴。
第三便是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例如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对企业的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动权、财物代管权、接受他人遗赠的受遗赠权、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劳动工资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工作或者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公费医疗、分配住房等等。被继承人活着便可享有这些财产权利,一旦死亡便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沪牌”其实可以被划归为这一类财产权利。交通委之所以说“沪牌”不可继承,正是基于该司法解释。
但是这里必须强调一下,“沪牌”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但是不应被归为“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以公费医疗为例,张三说,我吃饭倍儿香,身体倍儿棒,今儿我觉得公费医疗对我来说没什么用了,我想把这个自己的医保卡转让给年迈多病的老娘……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万万不可以的。但是,“沪牌”可以转让。从这个意义上看,“沪牌”不具备“专属性”,在法律上应当属于可以被继承财产权利--当然,这是笔者自己的观点,希望广大法律专家对此能进行一些更深入的探讨。在笔者看来,作为最典型的可以被继承的财产权利,股权的性质其实和“沪牌”极为类似,何以股权可以继承,而“沪牌”却不能继承?
第四项也就是最后一项不可继承的权利,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了。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这一说法,笔者相当感兴趣,在后面会拿这一说法大作文章。
“沪牌”承载的不是基本人权
有网友说,道路通行权属于基本人权,当然不能继承。这显然是混淆了基本权利和特定权利之间的关系。什么是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生即带来,死即带走的权利,由于生来就享有同等权利,因此也谈不上继承--例如呼吸空气的权利,例如便便的权利,例如笔者开车去江苏无锡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的权利。但是,上海却不是进出如意的地方。“沪牌”承载的是道路通行权没有错,但是这是一种特定的道路通行权,没有掏钱拍得“沪牌”的车主是不享有这种特定道路通行权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上海城区的道路通行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本人权。
同理,南京的“苏A”牌照也承载了南京大桥通行权,外地牌照车辆被禁止上桥通行--这其实也是一种特定通行权。然而“宁牌”和“沪牌”在本质意义上还是有区别的--任何一个南京车主都可以自由申请南京牌照,从而享有这种特定通行权;上海车主则没有这么幸运,因为“沪牌”不是伸手想要就能要的。
对于笔者这样区分“基本人权”和“特定人权”,或许某些人会不服气。退一万步说,上海城区道路通行权就算属于是不可继承的基本人权,那么,敢问基本人权为何要考竞拍才能获取?是谁给了政府拍卖基本人权的权利?此乃一个悖论,解释不了这个悖论,就无法名正言顺地将“沪牌”所承载的特定通行权认定为不可继承的基本人权。
“沪牌”拍卖制度的本质是:是在上海城区交通资源紧张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车主在安全前提下最低限度使用这些资源,政府以拍卖的形式来对原本的公用资源进行特定分配。这项制度实施之后,“基本人权”就被转移到“沪牌”竞拍这一环节中去了,换句话说,任何一个满足道路通行使用权的上海人都可以自由参加“沪牌”竞拍。至于因为“沪牌”竞拍制度而被分配的公共道路通行使用权,就不属于基本人权了。
这种性质其实和股权也极为类似:任何人都有参股的基本人权,但是分红的特定权利却只能股东才能享有。以基本人权作为说辞,试图剥夺“沪牌”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流转VS.继承
根据上海交通委的说辞,“沪牌”不能被继承只是法律层面的说法,不能被继承,但是可以被拍卖,可以免费“流转”。免费“流转”有四种条件,其一是“沪牌”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时可以免费办理“流转”。其二是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夫妻之间可以免费“流转”。其三是“沪牌”所属的企业发生了分并合立等股权变更等情况,也可以直接流转。第四种方式最有意思--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沪牌”流转申请,就由上海市私车额度管理办公室说了算,能不能流转全凭领导一句话。
看得出来,上海市交通委试图用这种方式来安抚“沪牌”持有人,同时也附带一定的打击黄牛的目的。尤其是第二种流转条件,相当于让“沪牌”具备了变相的继承权。照理说笔者本不该不知好歹地追究所谓的“继承权”,笔者只是认为,和继承相比,这样的“流转”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而且依然暴露出诸多不便。举个例子,某个“沪牌”持有人终身未婚,没有子女也没有配偶,只有一个侄子,那么敢问他手上的“沪牌”如何流转?从这个意义上看,所谓的“沪牌”流转政策并不能完整保护持有人的权益。随便说一声,不愿意结婚的上海人已经是越来越多了。不愿意结婚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的利益如果得不到保护,就是政府的责任了。
而第四种“领导说了算”的流转裁定方式,更是暴露了目前的中国还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在笔者看来,第四种流转裁定方式实际上就实现了一种无限可能性的“最终解释权”,极易脱离监管进而滋生腐败。
如果一条政策不能做到完全对人民有利,反而容易产生腐败,就不能被称之为好政策,这一点请政策制定者三思。
在笔者看来,如果“沪牌”被明确定义为一种可继承的财产权利,那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就方便多了--“沪牌”可以被继承、转让以及赠与。或许有关方面担心如此一来失去对黄牛的节制,但是实际上只要在拍卖环节设定严苛条件就可以杜绝黄牛。例如现有的“沪牌”竞拍准入制度就很好地限制甚至是杜绝了黄牛对“沪牌”的恶意占有。大量黄牛开始转入代拍渠道。
总而言之,“沪牌”流转政策可以在大部分条件下保障大部分“沪牌”持有人的利益,但是却始终无法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这是该项政策被诟病该的最大原因。笔者充其量给这项政策打60分。
“沪牌”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之前交通委的一位发言人在电视上声称“沪牌”所承载的道路通行权不属于物产范畴,因此“沪牌”不得继承。这种说辞在笔者看来多少有点偷换概念之嫌。之前已经说过,“沪牌”所承载的并不是普通的道路通行权,而是特定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可以是合法私有物品,也可以是财产权利。每月拍出的近万张“沪牌”,就属于财产权利的概念。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拍卖途径获取的物品以及财产权利,均具备完整的物权特征,既然有物权就可以被继承,这一点毫无疑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解释中,某些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客体来承载物权,这类物权被称为“用益物权”--特定道路通行权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用益物权是不能被继承的。特定道路通行权不可继承,不代表承载特定道路通行权的“沪牌”也不可继承--“沪牌”属于财产权利,特定道路通行权属于用益物权,这在法律上是泾渭分明的两组概念。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沪牌”都更像是一套房产证,而房产是可以继承的。
之前笔者曾经提到,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被继承,但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说法其实为“沪牌”的继承问题提供了法律参照。因为“沪牌”即上海私车额度,在普遍意义上也就相当于房屋所有权。
这里我们不妨进行一项有趣的类比:“沪牌”相当于房屋所有权;而“沪牌”所承载的特定道路通行权,则相当于房屋所有权所附带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此一来就能很容易得到如下结论:
“沪牌”持有人所拥有的特定道路通行权,只能与“沪牌”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沪牌”时,取得特定道路通行权--从本质上看,宅基地使用权和特定道路通行权一样,都属于用益物权。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房屋所有权都可以被继承,那么为什么“沪牌”就不能被继承呢?
在笔者看来,“沪牌可继承”这一说法,实际上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纷争,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中国立法部门的立法能力和立法效率欠佳。其实不仅仅是“沪牌”,未来“杭牌”、“粤牌”、“深牌”也会遇到类似的困惑。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只要站出来就此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就能平息一切争端。
文/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