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推信披分业监管 非财务信息更“吸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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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28 13:54
自四月以来,上市企业纷纷进入年报披露的高峰期。在此前交易所推进分行业监管的背景下,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年报披露出现了更多的亮点。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所呈现出的不仅仅是复杂的财务数据,部分处于行业“中坚”地位的企业还主动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为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提供了依据。
那么,交易所是在怎样的前提下适时推出分行业监管的措施?分行业监管目前取得了哪些进展?今后还会在哪些方面继续深入?交易所监管措施的优化升级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产生什么影响?下面就让笔者为您一一梳理相关脉络。
推行分行业监管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经过近一年的全面准备后,于今年1月5日正式调整原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由按辖区监管变更为分行业监管。这也是继上交所在2013年推出信息披露直通车后,主动进行自律监管机制创新的又一举措。推行分行业监管模式是上交所不断适应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和满足证监会部署的内在要求。
据业界人士介绍,原来采用的辖区监管模式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区域,对应的安排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辖区监管模式在我国已运行近二十年,在集中把握特定辖区上市公司整体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上市企业监管转型的总体部署和投资者的要求,也为了顺应市场变化,有必要逐步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措施。
该人士表示,从上交所的层面来看,实施分行业监管主要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交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要求。按照《证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依法披露信息。同时,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背景下,交易所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越来越重的监管责任,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也就尤为必要。与原有的辖区监管模式相比,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二是应对监管转型格局下信息披露的新要求。国务院于去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提出应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也曾提出,要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大力推进监管转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仅服务于监管自身的需求。这些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使交易所调整信息披露监管模式成为了必要之举。
三是更好地适应监管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随着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实施,所有的上市企业都纳入了直通车范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显著加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得到了提高。但由于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资本市场释放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客观上也使得信息披露监管在操作上更加复杂,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集中于具有针对性的及时控制。因此,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精度和深度,不仅是市场和投资者对上交所提出的要求,也是上交所履行监管职责的内在选择。
四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繁荣的要求。在上交所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条件下,上市公司的行业门类也渐趋完整,几乎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传统的信息披露规则已经不能适应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估值基础、盈利和竞争优势等方面的差异化披露需求,因此,要求信息披露按照不同的行业加以区分也就顺理成章。
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渐趋完善
在我国资本市场以强劲的势头不断发展的同时,针对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也在逐步完善。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开始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据深交所相关人士介绍,早间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可以进一步增强市场效率,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减少因公司重大事项导致股票停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此外,多时段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早间披露的推出,还会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独有偶,上交所也在进一步完善针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措施。在2014年,上交所就推出了针对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煤炭三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实践证明,这些行业指引在提高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因此,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将结合对上市公司年报审核的经验,制定针对零售、医药等更多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这些指引将按照“增量”和“减负”相结合原则,不仅要求企业增加行业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掌握更多的决策信息,倡导简明化信息披露,尽量减少冗余信息的披露,而且还要体现“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允许上市公司合理运用“不披露即解释”原则。同时,逐步将行业信息自愿披露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之中,调动企业参与分行业监管的积极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目前已经公布的年报来看,保利地产、华能国际、王府井百货等公司都主动披露了2014年的行业形势、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的关键数据等非财务信息,不仅使投资者能够很清晰地明白公司在整体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也能帮助投资者掌握更多的有效信息,有利于做出更加科学的投资决策。
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将更加注重有效性
那么,究竟分行业监管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什么影响呢?业界人士指出,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施行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简明性、及时性等都会有更高的要求。
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将更加关注有效性。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着重于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没有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在分行业监管的条件下,信息披露会更多地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出发,对一些重要的非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会更加注重信息的通俗易懂性。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已经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披露的信息也很全面,但也存在很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复杂难懂的问题。对无法从中提炼出有效信息的投资者来说,会影响他们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因此,上市公司在全面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所披露信息的简明扼要和通俗易懂,力求通过简明、浅显的语言,将较为复杂的行业知识和财务信息,向投资者说清楚、讲明白。
加大力度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相关信息。目前的信息披露实践中,上市公司主要依据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披露各类信息。但这些规则只是给出了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要求,缺乏针对不同行业各自特点的个性化规定,无法完全揭示身处特定行业公司的投资价值,投资者也缺乏对相应行业的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的准确性。因而,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一般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信息披露的个性化特征,更加注重对行业信息的分析整理,加强对同行业公司财务信息、经营业务、商业模式的横向比较,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比性,更多披露有助于揭示企业自身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的个性化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是否有必要将上市企业的部分非财务信息也纳入到强制性披露的行列里,东北财经大学教授王棣华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于那些可能危及到社会治理、社会安全或者投资者利益的信息,目前已经出台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于那些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数据,没有强制性披露的必要,还是要以自愿披露为主。
他指出,监管层要求上市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的情况公开非财务信息,从宏观管理的角度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要求所有的非财务信息都进行披露。因为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一定对投资者有利,可能会出现投资者抛售股票的情况,造成市场的不稳定。例如,如果一个公司处于高污染行业,是污染大户,要将其负面性的信息全部披露出来,则可能会使该公司被惩罚,对之前购买其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伤害。对投资者来说,这样的行为是不利的。对这样的公司,要想从行业监管的角度要求其进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其公开竞争力、盈利模式等信息,比较困难,也不一定合适。
文 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