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09年独资成立北京鼎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鼎盛公司”),经营范围是帮助客户开立账户、进行投资咨询等。公司成立后,实际主要从事招揽客户入资委托理财、进行外盘黄金炒作业务,先后共吸纳众多投资人资金共计600余万元。
2010年投资人郭某结识了胡某。胡某许诺,一旦选择鼎盛公司的委托理财服务,即可获得高额收益,并与郭某签订了四份为期一年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利息均为每季度返息8.75%。郭某先后共投资180万元。对于上述四份投资,鼎盛公司前三个季度均能返息,但称在第四季度由于公司业务亏损,本金和利息均无法偿付。经对鼎盛公司及胡某关联账户进行调查,确实存在很多笔在境外理财汇款的业务。
那么,胡某开办公司并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接受投资人入资进行境外理财业务,向客户返还本息后,收取手续费营利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公司业务,还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判断此案中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合法,关键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主体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根据规定,从事金融类理财活动,必须具备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胡某在注册成立鼎盛公司时,其经营范围为代为开立账户、进行投资咨询等,并不具备委托金融理财的营业资格,因此可以判断此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从委托理财合同内容本身进行分析。委托理财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收益由委托人享有的理财活动。在本案中,鼎盛公司承诺投资保本、固定收益,并将公司所有客户的投资钱款混同经营,并没有以委托客户的名义从事理财活动,更没有告知客户存在的理财风险,反而在书面协议上列明了保底条款,由鼎盛公司承担所有境外理财风险。可以看出,鼎盛公司与客户间已经不再是委托理财关系,而属于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以高额利益相诱惑,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建立在资产管理合同之上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如果证券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不仅承诺保本、保收益,且将客户资金混同经营使用,就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专家提醒,投资者一旦发现自己陷入非法委托理财陷阱,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挽回损失。投资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相关投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对方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到司法机关报案。
文 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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