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 客户索赔不易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理财,飞单,私募基金
  • 发布时间:2015-04-28 15:07

  近日,多位北京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理财产品”无法兑现

  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向记者介绍称,2011年左右,次渠范围内的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补偿款被存入了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3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该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其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这让他们感到非常意外。

  据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这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很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李某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4月22日下午,十余名从李某处购买了理财产品的客户聚集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办公室讨说法。不过,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在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单上所办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营业部”,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该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8日,文件上盖有双方公章。据悉,崔先生于2014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据了解,今年4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该客户称,农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在推荐时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记者多次致电李某,对方均未接听电话。

  理财产品无备案信息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有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两个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这些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售卖时间集中在2013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的登记状态均为在营,其中中投汇富于2011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并无证券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此外,在中国理财网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均查不到这两家公司所售上述七种理财产品的备案信息。

  4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此事件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这些理财产品并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农行北京市分行还表示,目前,朝阳区警方已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针对客户诉求,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而对于客户经理李某的身份和农行对员工的监管是否存在问题,该分行均未作出回应。

  要求银行担责较难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而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以推销非本行产品以及非本行与基金公司所签订的产品,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他解释称,从违约的角度来看,如果理财产品系银行员工私下出售,相关合同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那么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投资者若想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很大。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飞单”现象在各大商业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一个原因是行业自律不够,银行内部对员工的监管不足,使不正规的私募基金有机可乘。另一个是消费者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被高收益率诱惑,疏于防范。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一再发生,一方面银行应该对员工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投资者自己要进行基本的考察,比如在中国理财网上验证客户经理推荐的是否为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验证这些产品是否为正规的私募基金。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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