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銷售偽劣產品

  • 来源:中国怡居
  • 关键字:刑事訴訟,銷售偽劣產品罪
  • 发布时间:2015-06-02 09:10

  【案情簡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二年二月間,夏某先後三次將十二噸某牌號不鏽鋼銷售給上海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銷售金額共計三十六萬餘元。後該機電設備公司認為該鋼材不符合有關技術要求,遂委托上海材料研究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檢測後,上海材料研究所檢測中心出具報告稱該鋼材含有的多種成分不符合有關技術規範。隨後,該案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〇一四年二月檢察機關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律師觀點】

  律師仔細研究了案件案情和證據資料,對夏某涉嫌本罪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首先,現有證據中尚缺乏夏某所售鋼材的實物證據。在公安機關移交審查起訴的所有證據材料中,並沒有公安機關調取的相關實物證據。沒有這一關鍵證據,夏某所售鋼材實物樣本就沒有有效固定。換言之,該鋼材的材質究竟如何,沒有一個確定的參照物。

  其次,本案檢測報告具有重大瑕疵,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第一,本案中的「鑒定意見」存在明顯瑕疵。該「鑒定意見」並未記載《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規定的「委托時間、檢測過程、結論」等內容,更沒有鑒定人員簽名以及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資質證明等,顯然不合乎規範。

  第二,委托鑒定的檢材未確保同一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鑒定過程中檢材的保管和送檢過程都有相當嚴格的規定,以此保證檢材在流轉環節的同一性,並不被汙染。而本案中,相關檢材於立案前由「被害單位」送檢,並已切割加工,並且保管和送檢也由「被害單位」進行,因此很難確保檢材不被汙染和同一性,更難以確保檢測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三,出具檢測報告的機構不具有司法鑒定相關資質。本案檢測報告由上海材料研究所檢測中心出具。而本案證據材料中無法體現該檢測中心是否具有司法局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是否具有相應的司法鑒定資質。因此,可以認為其不具有相關司法鑒定資質。

  本案的涉案實物證據和檢測報告均具有重大瑕疵,無法證明夏某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本案爭議應當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法院裁判】

  最終,一審法院採納了律師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對夏某適用緩刑。

  【業內評價】

  瑕疵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並不鮮見。究其原因,一部分與「重實體、輕程序」之觀念長時間存在、盛行有關,另一部分原因與收集證據的方法不科學、不規範有關。本案中律師發現,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證據「鑒定意見」存在程序上、實體上、檢材同一性等多方面的瑕疵,為夏某減輕罪責找到了有效進行辯護工作的切入點,既較好地維護了夏某的合法權益,又向司法機關提出了工作建議,還保留了受害人通過其他有效途徑解決最後爭議的渠道,此工作結果,堪稱完善。

  薛昌 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曾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督導員。在檢察機關工作期間,共辦理或指導辦理了一千多起刑事案件;先後發表了《論刑事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公訴人出庭公訴中的法律性和規範性》等數十篇刑事程序與實體性方面的研討文章。

  作為一名法律人,普及法學知識、傳播法律思想、堅定法治信仰是其人生基本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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