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与管理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政策的不断实施,城乡之间的差异也变得越来越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显现出来,即农村中一些弱势群体的相关利益保护工作出现了缺失,这引起各极政府的高度重视。

  农村弱势群体出现的成因

  建国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造成了一些地区社会资源和区域性产业结构不合理,使我国城乡之间的差异逐步拉大,一些农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纷纷选择进城务工,“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付出了巨大的贡献的同时,以留守的老人、妇女和儿童为主的“留守族”也随即产生,他们的生产、生活能力有限,弱势特点日益突出。

  农村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

  客观地讲,从物质场面上来说,目前农村的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相比之于上世纪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从精神层面上来说,他们却处于一个严重匮乏的状态,突出表现在隔代教育的缺失和家族环境的不完整上。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弱势群体在精神层面的匮乏,要比物质层面的匮乏所带来的影响更为深远。根据教育部2015年7月30日的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075.42万人。西南一些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留守儿童”比例更大,且数量有增加之势。另外,有相关媒体调查也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上,留守儿童犯罪率要远高于一般的未成年人。除却留守儿童的问题,留守老人的精神关爱缺失和留守妇女的侵害等问题也是相当突出的。

  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措施

  加强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农村弱势群体的最大薄弱环节主要在农村的留守儿童身上。解决好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对于遏制农村弱势群体层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拓宽办学道路,吸纳一些社会力量参与并开展相关的工作,不仅可以补充政府教育资源的不足,对均衡社会力量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缩短城乡之间的差异,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则是缩短城乡差异的最直接办法。例如,可以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开展农村“生态产业”建设,既可以解决农业就地“就业”问题,也可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借势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中央政府实施的土地流转政策,是基于充分的论证和试点运行之后,才提出的具体方案,对于农村弱势群体而言,将土地流转出去,不仅使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还可以有大量的闲置时间来开展二、三产业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增加农民的实际收益,也可以进一步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

  农村弱势群体的管理措施

  促使弱势群体建立自信心。对于农村的弱势群体而言,普遍着自卑心理过重的问题。如果长期背负着这个思想包袱,无论对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采取何种措施,都可能是一纸空谈。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弱势群体的自卑心态,使其自信、乐观地面对生活,面对农村城镇化建设带来的变化,才能彻底地让农民完成自我转型。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中,很多地方片面地认为只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新农合”建设就可以了,而忽视了农村的未成年人以及妇女的相关保险体系建设工作。只有将这些体系纳入到同一个平台之内,才能算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构建平衡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尤为严重,甚至还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并发症”,如集体上访、群体事件等。根据山东省社科院联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鲁南地区,由于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不健全而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比胶东地区明显高了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构建平衡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够得到改善的话,那么其实对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工作也会带来影响。因为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其中必然会涉及更多的社会资源分配行为的发生。

  健全农村弱势群体的依法保障体系。就全国而言,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这种法理上的缺失,并不能简单地将问题归结于法制不健全,许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客观因素之一。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城乡在物质文化得到统一的同时,更应该在依法、用法上面从思想上达到统一的高度,这样才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最真实表述,才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的最恰当的诠释。单纯地靠普法宣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单纯地靠在特定时间节点或者日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该是一项长期且持续的工作。只有将这个问题解决好,才能让农民在实际生活中规避一些法律风险问题,才能切实的以法律、法理的形式对农民的切身利益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当前,有些社会学家将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与管理视为社会学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农村弱势群体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是一个属于经济、社会、人力资源开发、教育等层面的共性问题。只有理清了相关的源头之后,社会各界才能基于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有利时机,将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与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因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如果在短时间内彻底完全解决我国的农村弱势群体存在问题并不现实,但是如果通过擦去上述的措施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精神状态还是有很大的可操作性的。这也是各级各部门践行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大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最直接体现。

  孙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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