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竞合

  通过相互竞争、相互合作,国企与民企的核心竞争力都得到改善,国家的竞争实力也会由此增强。

  长期以来,同行企业的关系往往被人们理解为一种“零和博弈”。所有企业都在争夺同一块市场,这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多一些,那家企业的自然就要少一些。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其目标就是要使用各类竞争策略逐出对手,并防止新对手的进入。按照这个逻辑,在同一市场上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彼此之间存在的也必然只有竞争。并且,由于所有制等性质的不同,国企与民企的竞争在不少报道中往往会被渲染得更加激烈,更加你死我活。无论是前些年热炒的“国退民进”,还是近来备受关注的“国进民退”,在很大程度上来说,都是从这个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

  然而,像中石油这样的行业龙头却正在向民企罕见地伸出橄榄枝——准备向民营企业开放包括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成品油销售等在内的119个项目。中石油希望能以这种方式吸引不低于2000亿元的民间资本。为了完成这一目标,中石油还曾经主动派人前往浙江、广东等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进行业务洽谈,表现得相当积极主动。

  无独有偶,去年下半年,重庆重钢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也斥资17.5亿元,从民营企业——亚洲钢铁手中收购了其在澳大利亚铁矿项目的60%股份。通过这一次股权转让,重钢获得了对储量30亿吨的铁矿的长期开采权,使矿产自有率达到了70%,不仅很好地预防了国际铁价波动的负面影响,亚钢也从中获取了丰厚的资金回报,同时还得到了和实力强劲的重钢合作的机会。

  由此可见,竞争并不是企业之间故事的全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合作的机遇,两者之间呈现出“国”、“民”竞合、共同发展的趋势。

  管理学家内勒巴夫(B.J.Nalebuff)和布兰登勃格(A.M.Brandenburger)在其著名的作品《竞合》(Co-opetition)一书中就曾指出,除了竞争,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合作关系。唯有竞争和合作一起,才构成了市场中企业的完整互动关系。在内勒巴夫和布兰登勃格看来,市场就像一张饼,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对这张饼的分配。但是,实际上,市场这张饼的面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的大小会随着企业之间的合作程度而发生变动。因此,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除了可以用更加有效的竞争手段从别人手里争夺份额,还可以和别的企业采取多种合作方式,把“饼”做大,然后共同分享更大的“饼”。

  竞合观点的适用性极为广泛。在企业之间,只要彼此可以合作推动双方利益的共同改进,那么它们之间就存在着合作的空间,这一点在国企与国企之间、民企与民企之间都是成立的,在“国”、“民”两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当然也不例外。并且,从某种意义上看,在我国现阶段,相对于国企之间、民企之间的合作,“国”、“民”之间的合作空间可能会更大。

  根据内勒巴夫和布兰登勃格的竞合理论,企业之间合作空间的大小取决于它们之间差异性和互补性的大小。如果各个企业同质化程度太高,彼此又没有什么互补性,那么在它们之间,合作的可能就很小;而如果各个企业之间的差异较大,彼此又有较强的互补性,那么它们之间走向合作的可能就很大。

  而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一方面,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条件上都有极大的优势,但是在市场灵活性、开拓创新能力等方面却有一定的不足;另一方面,民企虽然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但在市场灵活性等方面却有着先天的优势。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国”、“民”之间的互补性是十分强烈的,其合作的可能也是巨大的。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走出去”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潮流后,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合作空间变得更加广阔了:由于在进行海外并购时,民企在资金上较为缺乏,而国企则面临着某些制度性的障碍,因此两者之间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合作的愿望,也就变得更为迫切。

  尽管“国”、“民”之间的互补性极强,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两者却很少能够真正达成合作。究其原因有两点,其一是体制上的原因,其二是观念上的原因。

  从体制上看,过去很多行业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都存在着较大的准入障碍。如果民营企业在门槛外面进不去,“国”、“民”之间的合作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不过,随着“非公36条”、“新非公36条”等政策文件的陆续颁布,民营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被大大降低,这就为“国”、“民”合作的实现创造了现实条件。

  从观念上看,过去的企业(尤其是国企)太过追求“做大做强”、追求全产业链经营,因此很难实现和同行的合作。例如中石油,就一度构筑了从上游勘探开发到下游成品销售的全产业链进入壁垒,因此民营企业根本没有可能染指其相关业务。

  如今,随着“做强做优”逐渐取代“做大做强”,成为企业界的流行观念,“国”、“民”双方都已开始认识到:相对于直接经营全部业务,彼此之间相互协作的模式可能更为有利。因此可以预期,今后“国”、“民”的合作将会更加常见。

  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特色各异,彼此的互补性极为多样,因此合作方式也可以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居于产业链不同位置的国企和民企可以在合作的基础上,让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产业链的某一段上,从而更好地让各自的经营优势得以发挥。这种合作模式在现实中非常常见。

  例如,国机集团一拖和800余家民营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以保证其配件的供应;中航集团的直升机的生产中,配件也大多来自于民营企业。

  与此同时,处于产业链相同位置的国企和民企,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可以就某些项目相互合作,利益共享。重钢和亚钢的合作大体就属于这种模式。这种“国”、“民”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模式虽然暂时还不多,但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模式也将会变得常见。

  当然,企业之间的合作都不可能一帆风顺。由于在包括所有制等众多方面的不同,国企和民企之间的合作可能还要遭遇更多的障碍,有时也可能产生一些纠纷。例如,最近备受关注的中钢和山西中宇之间的债务纠纷就反映出了“国”、“民”合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些深刻问题。

  但另一方面,人们决不应该因存在障碍和纠纷而否认“国”、“民”合作的可能性,而应积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形成规范科学的决策、运营等机制来预防合作风险,提升合作成功的可能性。

  随着“新非公36条”的颁布,“国”、“民”之间的楚河汉界已经变得模糊,一个“国”、“民”竞合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相信通过相互竞争、相互合作,不仅“国”、“民”的核心竞争力都将有较大改善,而且整个国家的竞争实力也会因此而获得重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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