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咨询行业新规将推动私募基金业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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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2 08:53
当前,私募基金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多是以投资顾问的身份出现的。而《监管规定》明确了投资顾问的业务范围。这意味着未来阳光私募很可能以投资咨询公司的身份被证监会纳入到监管范畴之中。
《监管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别作出细分,主要包括五项基本业务: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2)不与特定证券公司开展合作,与客户签订协议,由服务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与特定证券公司开展合作,由服务人员向签约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签约客户通过该证券公司的特定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
(4)与特定证券公司开展合作,为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5)向客户销售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产品,并以相关产品为载体向客户提供证券资讯和投资顾问服务。
《监管规定》指出,今后还可能会出现新的业务形式,可在立法中预留出空间。《监管规定》同时规定,新进机构和现有机构从事上述第5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别的(即经营软件工具类产品),不允许其选择增加第3、4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别。
事实上,《监管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思路就是让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平台,解决缺乏渠道维护客户等挚肘因素,促进其与客户形成稳定的业务关系,拓展行业发展空间。因此,提出两项政策引导措施:一是围绕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平台,两类机构建立投资顾问合作关系,证券公司指定或者新设一家营业部,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约的投资顾问服务客户提供交易渠道和便利;二是围绕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平台,两类机构建立投资顾问合作关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其对一定客户群体的影响力,与证券公司合作设计适合该客户群体的私募性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投资顾问角色,为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公司仍负责账户管理、交易、结算等事宜。
如果以《监管规定》中的条款来考察阳光私募基金,发现多数阳光私募基金的业务属于第2、3、4项。未来《监管规定》实施后,阳光私募可以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后,与证券公司营业部合作,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发行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营业部平台有望取代目前的信托平台,成为阳光私募主流发行渠道。
此外,思路还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包括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合伙企业出资、净资产均不低于2000万元,每增加一项业务类别,追加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上述单项业务类别的,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两年证券业务经验或者证券服务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人;每增加一项业务类别,增加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少于10人。整体来说,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同时,《监管规定》允许外资涉足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按照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统一安排,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开放政策,外资出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除此以外,《监管规定》还提出,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设立时应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技术支持系统及业务设施。并要具备一旦出现风险时了结业务、妥善处置风险的措施安排。
笔者认为,随着《监管规定》的逐步实施,势必对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形成一次较大的洗牌。综合实力突出、运作规范的阳光私募有望率先拿到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占据产品发行和业务拓展的先机;反之,综合实力较弱、运作不够规范的私募基金则难以获得证监会相关牌照,遭遇洗牌的命运难以避免。
本刊记者赵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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