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择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经营
  •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8

  【摘要】近年来,学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是否应当由分业经营转为混业经营展开了激烈讨论,支持者认为分业经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制约了其提高综合竞争力;反对者则认为在混业经营监管难题尚未完全突破的今天,贸然发展混业经营势必对我国金融业埋下巨大风险隐患。辩证来看,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各有优劣,关键是要根据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选择能够顺应经济体系和金融发展要求的模式,而且模式之间选择与改革应坚持渐进推进原则,不能等待环境完全成熟后再着手转变,否则后果必然是经营模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一、引言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一般意义上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辩证来看各有优劣,二者选择的关键是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逐步深化,选择混业经营最大顾忌的监管与风险防范问题目前已进入可控区间,且现有分业经营模式在金融对外开放大环境下正越来越成为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制度阻碍,因此,现有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应该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进行过渡。

  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经营模式评价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一直以分业经营为主导,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经历了短暂混业经营。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使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制度正式确立,该法2003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修改后,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业经营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它具有“防火墙”作用,能有效阻隔危机在不同金融行业间交叉感染;分业经营还有利于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创造稳定环境,避免竞争摩擦和混业经营可能出现的内部协调困难问题,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活动上。我国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中所受冲击相对有限,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分业经营这一特性。

  固然,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在降低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系统冲击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但这并不意味着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商业银行后续发展中长期适用。从分业经营相对于混业经营的固有缺陷以及我国金融业发展形势分析,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有必要转变。相对于混业经营而言,分业经营的客观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利于分散风险

  正如我国现状,对于分业经营商业银行而言,其主要利润来源是存贷利差。金融业务和盈利模式传统单一,一方面降低了银行通过业务互补来实现盈亏相抵的能力,另一方面限制了银行通过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不利于资产负债结构优化。

  (二)无法满足客户实际需求

  金融作为服务业的重要分支,能否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具体体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从传统银行业务向存款、贷款、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多元业务综合化转变,就客户而言银行已经成为集融资和投资为一体的多面手。

  (三)不利于银行实现规模化经营

  涉足业务过于狭小限制了银行能掌控的信息范围和影响力,由于业务品种和经营范围限制,业务打包出售受到阻碍,从总体来看,分业经营增大了银行在监管和营销方面的成本。

  (四)具有明显竞争抑制性

  以法律形式构造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竞争,具有明显竞争抑制性。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依托商业银行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发展。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同时,转变监管模式还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当下,境内企业以间接筹资为主的筹资结构仍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资本市场发展极度失衡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体系稳定性不高,而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特别是在银证分开局面下,银行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之间存在很大隔阂,在此框架下,资本市场容量扩大很难实现。此外,随着后WTO时代外资银行全面涌入,与分业经营限制商业银行竞争力提升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分业经营模式转变势在必行。

  三、混业经营模式评价

  要破解上述问题,混业经营无疑是商业银行必然选择。从混业经营发展历史来看,20世纪20年代末以前,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普遍采取混业经营模式。1929—1933年后,混业经营所产生的连锁反应被认定为导致大萧条的导火索。随即,美国国会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法律框架。在金融自由化思潮逐渐盛行后,各国又再次掀起混业经营改革浪潮。1999年11月,美国正式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世界金融迎来大变革时代,混业经营正成为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一)混业经营优势

  1.充分弥补了分业经营客观缺陷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具有全面综合的银行业务,使得混业经营能够更切实地分散风险,更充分地满足客户多元化要求,在业务营销上更易于通过一条龙服务实现规模化,充分地弥补分业经营的客观缺陷。

  2.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

  实行混业经营,督促商业银行拓宽业务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对多种业务进行选择重组发展金融创新。一方面,更为宽阔和新颖的业务领域为银行创造了更广的客源,充实了银行资本金;另一方面,熟练进行金融创新为银行风险分散开辟了新渠道。

  3.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改革

  “资本市场—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三位一体的改革思路是市场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金融业发达、资本市场完善的国家,企业资本重组及资本运营多数通过投资银行来完成。而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碍于经验和资金缺乏无法承担这一重任。而商业银行凭借信托和证券公司不可比拟的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常年业务往来积累的大量企业信用信息,自然地应该在企业改革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4.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

  混业经营条件下,商业银行从事多种经营可广泛地向客户推销多种金融产品,充分有效地利用其经营资源在多个行业、多种金融工具中进行广泛的资产负债组合,选用最富生命力的金融工具和从事最有利的金融业务,并在各种业务之间进行固定成本分摊,既降低了单位金融产品的成本,也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

  (二)混业经营面临的风险

  混业经营具有上述诸多优点,为何迟迟未在我国正式推行?这与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高要求有关。由于混业经营不具备防火墙功能,在混业金融环境下金融监管面临严峻挑战,实行混业经营时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增加了银行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资金多来源于短期资金,储蓄支取频繁,因此当商业银行运用短期资金在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进行长期投资时存在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在实体经济和股市不景气时,商业银行可能巨额损失,此时银行若不能尽快收回投资,将会危及银行信用以及储户利益,进一步可能产生挤兑。

  2.经营范围扩大易引发危机在不同金融领域间迅速传染

  一方面,证券等市场通常风险和震荡都比较大,通过占用银行的投资资金将其波动传递给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混业经营后,银行的关联交易增加,这在增加银行盈利来源的同时也成为了传导危机的新途径。

  3.完全有效的混业经营监管机制难以形成

  混业经营下,金融衍生品快速产生和原有业务复杂叠加使得监管重复和监管漏洞难以避免,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职权和监管领域划分困难,监管口径也不统一,金融监管协调缺乏核心领导力,监管各方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决策如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都会影响到金融监管协调的整体收益。

  四、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基础

  (一)法律支持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其中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指出,在有必要将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转变为混业经营时,只需要通过国务院及相关机构的批准便可实行,不需要对商业银行法另加修改。这一修改,从法律上为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留出了余地,也为该转变顺利实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从1998年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文件。这使得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相互融通,证券、保险、银行三方资金多向流动得以实现,也为今后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有章可循和操作有序奠定了基础。2009年11月28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每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这些法规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为下一步规范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

  (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完成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已大部分被消化。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革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资产实力和经营管理实力,使其适应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可能。上市经营一方面为国有商业银行引进优质国外战略投资者开辟了道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公开财务投资状况的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能够起到规范银行操作管理,督促银行合理避险、合理投资的效果。而引进海外投资者除了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控硬件软件水平提高外,鉴于我国法律对国内境外混业经营经营业务未加以限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合法从事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

  (三)资本市场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近年来取得的成果从以下两方面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产生了推动作用。资本市场的完善推动了商业银行客户面的拓宽和业务范围的扩展。商业银行可以为资本市场上的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流动性支持以及提高收益等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多样化业务,以满足客户不同需求。资本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在经营上可以形成依托和互补,二者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将加快我国金融业规模经营形成。

  (四)实践经验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现阶段仍是主流,但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开展一系列混业经营业务形成了适合各自特点的混业探索,积累了进一步深化发展该模式的必要经验。同时,随着科技和信息业迅速发展,通信手段和交易工具的逐步完善为商业银行混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硬件基础。国际金融合作增多,也使金融业相互渗透变得越来越频繁,为分业经营平滑过渡为混业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中央银行的制度和运作模式改革也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产生了助推作用。

  五、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建议

  (一)可供选择模式

  1.银行母公司模式

  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成立控股子公司,并通过其间接开展证券、保险等业务。凭借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银行通过指派股东参加子公司董事会,指导并影响其经营决策。同时,银行通过子公司获取利润仅影响其表外收入;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引发的亏损也仅影响银行的投资利益。由于该模式并未打破银行原有组织构架,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灵活性较大,对子公司控制能力较强,可以在证券、保险等行业灵活进入或退出,因而能够较有效地防止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经营风险波及传统银行业务领域。

  2.全能银行模式

  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包括传统存贷款、债券承销、股票经济、金融工具交易、投资管理以及商业保险等产品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银行对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渗透程度较高,可以有效促进内部资源在不同业务领域进行优化整合,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实现更高综合化收益。

  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形式在统一的组织架构下,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虽然商业银行自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能经营证券业务,但是由金融控股公司另外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该模式可以视为介于银行母公司模式与全能银行模式之间的过渡模式,综合化收益高于银行母公司模式,低于全能银行模式;风险防范能力高于全能银行模式,低于银行母公司模式;混业经营深化程度高于银行母公司模式,低于全能银行模式。综合考量,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选择“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混业经营模式更为适合。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发展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规章

  虽然《商业银行法》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进行经营方式转变只需要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审批下文,无需待到《商业银行法》修改后再实施改革。但长远看来,一方面由于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法律规范上必然不存在通用可能;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发展混业经营的一些条件尚未成熟,在改革和发展的初期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需做一定限制。除此之外,还要强化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国内金融法规与WTO相关协议的规定,使混业经营能在国内金融逐步开放格局中健康合法地走向成熟。

  2.突出主营业务,拓展优势业务

  鼓励混业经营并不等于只关注开展业务的广度,而不在意开展业务的精度。实行混业经营不仅是要将我国商业银行做大,更重要的是做强。要做强则要求商业银行有突出的核心竞争优势和专长业务。以花旗集团和摩根大通为例,虽然二者都是实行混业经营,但前者的商业银行重点拓展其消费金融业务,投资银行则主推全球投资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而后者只代销保险公司产品,以诸如零售银行这样的核心银行业务为重点。

  3.建立立体化风险监管体系

  从其他国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能够胜任混业发展的商业银行首先其内部必然拥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并且拥有一套较为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在子公司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系统的同时,在符合相关法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业务交叉区域的清算办法和风险分担方式,对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本流动设定限额,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而言,应该强化以监管防控为主,加强阻隔风险传导为辅的管理理念。

  4.加强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消除信息不对称冲突

  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统筹安排下,监管机构之间应签署数据、信息共享协议,负责为其他监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紧急磋商协调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在实际操作上,也应该进行一系列安排,将上述制度安排更好地加以落实并弥补制度缺陷和不足,提高合作效率。

  虽然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势在必行,也初步具备了发展混业经营的基础,但碍于条件尚未完全具备,特别是法律法规不明确、监管办法不明朗、信用环境秩序性不高,发展混业经营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转型初期,应保证原有优势业务优先发展,同时避免出现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改革规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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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周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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