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的社会分工及金融化研究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支付宝,社会分工,沉淀资金,金融
  • 发布时间:2014-01-21 10:03

  【摘要】支付宝(alipay)是我国最受欢迎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中介,将网购买家与卖家的资金交易过程进行进一步的分工,提高了效率,创造社会价值;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进行资金交易安全管理的同时,为自身企业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让支付宝向着金融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支付宝 社会分工 沉淀资金 金融化研究

  一、支付宝发展概况

  支付宝(alipay)是我国最受欢迎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由买家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放于卖家,至此完成一笔网络交易。2010年3月14日,支付宝又宣布其用户数正式突破3亿,这是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用户数首次达到3亿规模。据支付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有多达46万家国内独立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支付宝作为网络支付工具,由此实现了日交易笔数峰值400万笔,日均交易峰值达7亿元的交易规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2008年的统计,全国进行网购的7400万网民中,采用电子支付的占到71.3%。其中,采用支付宝进行电子支付的占76.2%。不难看出,支付宝已经成为了大多数网购者所选择的支付方式。

  在第三方支付方式出现之前,电子商务商户只能通过货到付款、汇款等传统方式进行支付,电子商务商户就必须得自己跟银行建立支付通道,这样的方式有诸多的不便,建立支付通道的成本极高,而且风险很大。支付宝采取的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网关模式。商户只需要与某一家支付服务企业完成技术连接、商业谈判,形成一套结算、收费、控制风险的流程,就可以接受该支付企业所连接的成百上千家银行的客户支付。

  二、从《国富论》角度分析由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以支付宝为例)所带来的社会分工,社会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财富的创造

  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未出现的网络购物模式中,买家与电子商务商户直接进行联络和交易,与实体店相似,买家打款至卖家账户与买家收到货物是基本同步的,在未收到货物时,相应的货款实际是依然存在于买家账户上的,尽管这样的模式成本较高且安全系数较低,但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只有交易双方,并没有第三方的出现。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的出现,是网络购物交易过程的进一步分工的出现。从此,网购交易过程不再是从买家到卖家的单一直线,而是双方均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有协议,并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企业信用进行货款暂时存放和交易过程监管的双重折线。《国富论》中说道:“凡能采用分工制的工艺,一经采用分工制,便能相应地增进劳动的生产力”。按照《国富论》第一维度的观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社会生产力提高的表现,分工的加深,能够提高效率,进行更加有效的资源配置,创造社会财富。能够大大提高网购交易过程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无论是对于买卖双方还是全社会的发展,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进步。

  与支付宝的出现相似的还有在股份公司上市并发行股票的过程中承销商的出现。承销商的职责是代替股份公司销售股票并进行股票购买者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调。在本应只有股票发行公司和股票购买者的股票交易过程中,承销商的出现也是更深层次分工的出现,从而提高效率,达到《国富论》中所言“分工的结果,各个人的全部注意力自然会倾注在一种简单的事物上”的深分工高效率高社会财富的结果。

  然而从第二维度的角度来看,分工加深致使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但是同时也会出现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众所周知,在淘宝上,一个交易过程从买家拍下货物到买家验收货物并通知支付宝打款给卖家,再到卖家收到货款,基本上会持续7~10天。而买家所支付的货款,从拍下的那一刻起直到交易完全结束,都暂时存放在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上。因此,支付宝的账户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支付宝运营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差和这样大笔的资金,在保证一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获得大量利润。从而在这一原本只有卖家会获得一定利润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因分工的加深而创造出比交易对象本身更多的社会财富,使资源进行再次配置,获得巨额利润,成为在这一过程中获利最多的一方,同时也出现了金融创新的问题。

  由于系统原因,货品超卖,卖家在买家下单数日之后还未发货。在经历了“双十一”淘宝大抢购之后,不少买者都产生了这样的烦恼,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支付宝带来的交易过程的进一步分工,到底是提高了社会效率,还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效率。

  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参与到网购交易过程之后,买家拍下货物并将货款转到支付宝账户中和卖家发出货物并不同步,而且在交易未完成时,买卖双方都可以用合理的理由来结束交易,不同于传统模式中同步的进行。因此,卖方就可以假报存货数量,先让买家拍下货物并转账至支付宝,过一段时间后再借以超卖等原因结束交易,买家迫于无奈只好结束交易。虽然这种情况在金钱上对于买家并无损失,但是由此造成的交易效率的低下,甚至是交易的刻意失败,使买家不仅没购买到货物,还白白的赔上了数天的等待时间,阻碍了去别的商店购买的机会,同时,涉嫌虚假营销,欺骗消费者,而这些问题,是在传统模式交易同步进行的过程中不会出现的。

  因此,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如何监管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成为政府和社会急需解决的大问题。

  三、沉淀资金与支付宝的金融化研究

  资金沉淀常见于银行和企业的说法,指的是在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过程中,账户中总留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数量比较稳定,所以叫资金沉淀。

  沉淀资金问题的产生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特的支付系统不无关系。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中,资金的支付过程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同时进行付账人账户的借记和收账人账户的贷记。而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这二者的处理并不同步,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的资金流是先由买方账户转到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账户,等买方确认收货,第三方支付系统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到卖方账户,至此,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才完全结束。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贷款普遍存在延迟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

  支付宝的具体交易流程为:首先,买家在网上拍下自己选中的商品,在网上把货款打到支付宝所提供的网络虚拟账户上(实际上是支付宝在银行的账户),支付宝收到货款之后立刻通知卖家,由卖家进行发货,物流将货物运送到买家所在地,买家收到商家的货物并验收满意,在网上通知支付宝确认收货,这时,支付宝才会将暂存在自己账户的货款划拨到卖家的账户。而根据物流的基本速度。从卖家发货到买家收货基本为4-7天,而整个交易过程一般为7-10天。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家所预付的每一笔货款在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上都会进行7-10天的储存。

  截止到2009年12月8日,支付宝注册用户达2.5亿,日交易额超过12亿,即使以7天的交易流程计算,由此产生的沉淀资金也超过了84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不仅可以在银行中产生巨额的活期利益,也可以当作支付宝的运营企业阿里巴巴的活动资金进行公司日常营运或投资,甚至于进行贷款。因此,支付宝(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也向着金融化的方向发展。

  尽管支付宝称自己是中介方,在用户协议中避免称自己为银行或金融机构,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实际上支付宝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沉淀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从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银行的一些特征,甚至被当作不被管制的银行。

  在网上交易时,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把钱充值到支付宝账户上,在收到商品确认无误后,才通知第三方放款给卖家,事实上这是一种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显然支付宝已经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拥有了一些类似于银行的特性,支付宝以猛烈的势头加入到了金融机构创新的行列中。2010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成立,支付宝的沉淀资金就如同储户的存款一样,为借贷业务提供基础,而且会因支付宝沉淀资金成本低,数量大,使得支付宝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与商业银行竞争时具有很大的优势。

  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以依靠国家信用的价值符号现金换得依靠银行信用的价值符号存折等,国家信用的信用等级高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要向储户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补偿。但是买家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将货款从银行账户转至支付宝账户,相当于从把钱借给银行转至把钱借给支付宝进行借贷业务或是投资。然而支付宝与银行的性质大不相同,支付宝只是一个创新性的金融机构,是不被官方所承认的类似于银行的机构,其信用等级低于银行,虽然支付宝的官方目标是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资金安全,但是信用创造以及金融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实体经济进行融资,支付宝也不例外。因此我认为,支付宝在不支付任何利息的条件下挪用买家的沉淀资金,实际上是对于买家权利的侵犯,而一旦阿里巴巴的借贷业务出现亏损,买家就在不自知的情况下承担了风险和损失,对于社会的稳定不利。

  金融的核心问题就是金融自由和金融监管的平衡,分工的增加和金融的创新虽然能使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社会财富量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金融监管问题也愈发的必要和迫切。如何能使新兴的金融机构在顺利运行的同时降低社会所承担的风险,保障买家的权利,是国家丞待解决的问题。

  四、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运营的法律监管

  支付宝约束买家和卖家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将资金在支付宝平台暂时停留。因此,导致了支付宝的巨额资金沉淀。当买方把资金划入支付宝的银行账户时,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是属于买家的;一旦买家收到货物,告知支付宝将资金支付给卖家,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卖家。可以看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支付宝只是起到了资金保管和交易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买家也没有赋予支付宝擅自使用这笔资金的权利。但是实际上,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然是个迷,尽管买家拥有所有权,但是却不知道支付宝用这笔资金进行了什么业务,也不知道其投资风险以及回报利润。这种行为,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买家的利益,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于风险之中。

  针对这种状况,支付宝可以在与买家签订协议之初,就告知买家支付宝会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和公司运营,如果买家同意,那么可以继续进行合作,如果买家不同意,就终止双方的合作。在顺利合作之后,支付宝公司要向买家公布资金托管的具体情况的报告,对外真实可靠地公示支付宝平台资金的归属和去向,确保公众清楚支付宝平台资金的流向,允许买家进行监督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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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马克思.资本论[M].人民出版社,2004.

  文/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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