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住房公积,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
  •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9

  【摘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是指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业务收入与其支出之间的差额。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概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以及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对策等各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分配问题 对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1991年5月,上海首先根据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功经验,在30多的时间中,公积金制度在我国运行取得的成功是显著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下面笔者将对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概述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之间的差额,此差额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利息收入,包括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业务支出主要是指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不难看出,在住房公积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利息收入和支出是其主要的组成的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存在问题

  我国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包括准备金比例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核定和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各个省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方法提取风险准备金。但是两种方法的使得准备金金额上有较大差异,通过计算可得,选用不同的计提方法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如果过多地提取风险准备金,就有可能占用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如果提取过少又不能起到的风险覆盖的作用。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存在的问题

  按照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划拨首先应该根据规定测算上报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公积金中心才能提取公积金增值收益上交给财政,最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使用进度划拨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还规定,公积金的管理费用制定预算时的费用可以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因为略高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容易把握,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最终导致管理费用出现宽严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会影响到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累积。

  (三)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尚不足

  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各类重大决策主要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负责执行管委会下达的决策以及贷款的发放。管委会因为是决策的主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以及能力,因为管理中心是不盈利的,没有多余的资金承担风险。由此可见,现有的公积金机构设置并不合理,责任不明确是主要问题,不能有效管理和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对策

  (一)统一标准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统一标准包括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以及管理费用两个方面的标准。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是为了更好地防范贷款风险,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可以参考商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可以采用不需逐年累积且根据贷款余额固定比例计提,保证金额是根据贷款余额的变化而变化的。针对管理费用的计提标准,我国相关条例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我国各个地方管理费用的计提有着较大的差别,激励机制不完善。统一标准的管理费用务必要做到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核准管理费用,采取奖励的方法,将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有效解决。

  (二)针对低收入群体建立专项补贴

  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满足了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后,增值收益余额还应该分配给专项补贴,不应该全部用于目前饱受争议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如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完全依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纯属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它可以依靠中央的财政补贴或者是地方政府的筹集。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立专项补贴,不仅可以将其用作固定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还可以用于住房租金补贴。与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补充,专项补贴可以加强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的特点,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增值收益的未分配部分应该全部归属于待分配的增值收益账户,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还能将这部分资金灵活运用,使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增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增大可以保证低收入群体,充分体现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监督保障机制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监督保证机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立法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章制度较散乱,没有系统化体制化,甚至出现了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阻碍住房公积金监督保障机制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立法是目前监督保障机制建立亟需解决的问题。提高立法效率层次是基础,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同时还要理顺地方政府运用的法规。将法律内容具体化,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依法进行归集、整理、提取以及贷款等业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监督保障机制的建立,使得住房资金的管理得到明确,保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高效,规范的运行。

  四、结语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才能保证科学合理是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统一标准,构建监督保障机制是解决增值收益问题的当务之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合理分配增值收益使得我国低收入群体拥有住房,最大限度地通过公积金增收收益解决我国人民的住房问题,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懈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林憧,柳鹏,阚燕.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对策思考[J].当代经济,2010(07).

  [2]马正功,薛积亮.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的思考[J].调查研究,2012(03).

  [3]夏治生.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J].中国房地产,2008(10).

  文/刘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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