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高于房款凸显房价评估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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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14 15:22
近日,广州站前路一宗房屋交易引起公众关注,因交易价和地税评估价之间的差异,导致税金远远高于房屋卖出价。据悉,该房屋是一商业大场,于2012年6月签约出售,交易价是1.5万元/m2,总价1652多万元,交易约定各付各税。但对该房屋地税的评估价为2.2万元/m2,完税价款是2400多万元,比真实交易价多出770多万元。因交易双方约定价与地税评估价之间有较大差异,双方未能进行交易。之后,双方分别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依然维持双方履行合同的决定,为此买方申请执行判决递件过户,但此时,也就是在2014年8月,地税评估价又飙升到5.6万多元/m2,完税价格高达6262多万元,业主方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约2422万元,单单土地增值税的价款就已超过该交易最初的价格。
此事一出,公众皆哗然。笔者认为,此事件中,反映出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我国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税负之高让人望尘莫及。据相关测算,我国宏观税负在35%左右,而法国接近44%,丹麦、瑞典、挪威都在40%左右,日本也达到38%的水平,总体看来,我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中等。与其他行业税收相比,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非常高,交易双方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尤其是我国目前实行土地增值税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政府仍期望通过开征税收手段来拟制房价,恐怕难以实现。
二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制定缺乏强有力的硬性标准。目前,我国房地产交易价格仍旧实行1995年公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的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在执行中,交易价格的确定是采用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孰高”的原则。但目前的问题在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未有明确的标准,而地税评估价格的确定也未公开,其公允性令人质疑。
三是我国税收缺乏权威性。地税部门即是交易价格的评估者又是税收的征管者,同时兼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倘若评估价格高便会多征收税款,这样也有失公允,影响税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难以让人信服。
对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积极改革我国财税政策,明确市场价格的认定标准,统一地税评估价格系统并对外公示,还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尽量维护我国税法的权威,实现税收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报评论员 伊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