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个转企”可减按20%税率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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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17 15:17
11月11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
而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个转企”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在2015年底前,可给予减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类个体户可转私企 各地确定具体标准
《意见》确定了四类个体工商户,分别是:第一类,是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类,是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类,是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类,是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另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个转企”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
按变更程序办理 可保留原字号及行业特点
《意见》明确,“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申请书。升级企业投资者应该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在名称登记上,个体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加“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而在注册资本登记上,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住所(经营场所)上,个转企不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就不用重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的,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需要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若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经营困难企业可给予减免征收房产税
对于个转企,四川也确定了税费的扶持政策。《意见》明确,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个转企”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在2015年底前,可给予减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