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商集团被立案 东方银星股东互“揭短”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豫商集团,东方银星,控制权
  • 发布时间:2014-11-17 16:05

  东方银星(600753)控制权争夺拉锯战依然在持续,两大股东豫商集团和银星集团持股比例均达到了29.9999%。然而,双方并未启动要约收购,而是开启了另一场拉锯战——相互“揭短”。

  此前,豫商集团方面拟由中信证券牵头要求东方银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名豫商集团控股股东韩宏伟等9人为东方银星新一届董事候选人,但该提请一直被东方银星搁置。

  据东方银星公告显示,银星集团方面指控豫商集团涉嫌证券犯罪,而豫商集团指责东方银星因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双方各执其词以至于临时股东大会迟迟未能召开。

  互相指责对方违法

  东方银星10月31日公告称,豫商集团方面称已在2014年10月12日将东方银星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大明和控股股东银星集团作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而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27日正式受理该案件。豫商集团起诉理由为,银星集团、东方银星(及银星集团)董事长李大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在与东方银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中损害了东方银星利益。

  对此,东方银星坚称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方银星利益的情形。东方银星在公告中表示,除了一份《起诉状》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影印件外,豫商集团未向公司提供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其它附件资料及相关的情况说明等文件。银星集团、李大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均未收到河南省高院的相关传票或与前诉案件有关的来自任何一方的任何资料。

  银星集团方面也不甘示弱,指控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的配偶王沛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侦查。同样在10月31日,东方银星公告称,经过公司法律顾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豫商集团在收购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涉嫌证券犯罪行为,并且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侦查,对自然人王沛以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但当时公司也表示,尚未取得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件。

  东方银星称,公司在获知该事项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汇报。公司还称,“如果豫商集团及相关人员因涉嫌证券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充分说明豫商集团或其实际控制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依法不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且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如此,拥有29.99%东方银星股权比例的豫商集团,将既不能要约收购上市公司,也不能进驻该公司董事会。

  招商曾称不影响收购

  据豫商集团财务顾问招商证券核查,王沛为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的配偶,其在2013年7月16日以均价13.008元买入东方银星股票30.7181万股,此后分别于19日、22日以均价13.909元、14.113元卖出20万股和10.7181万股。但对上述情况,豫商集团未在2013年8月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招商证券认为,王沛作为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的配偶,构成一致行动人,豫商集团未在2013年8月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王沛在2013年7月买卖东方银星股票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

  招商证券同时表示,豫商集团未披露王沛股票交易情况不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一方面,豫商集团在2013年8月的《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另一方面,豫商集团称已于11月10日联系东方银星董秘办公室,获取公司财务账号信息,以便将王沛上述股票买卖的所得收益合计298 664.65元上交至东方银星公司。

  不过,东方银星董秘温泉11月12日上午告诉记者,招商证券曾打电话给重庆市公安局,但未获得对方接待,故未能证实豫商集团以及王沛被立案一事。

  东方银星11月12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银星集团转来的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重庆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原件内容显示“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于2014年10月23日对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

  “豫商集团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豫商集团方面提交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等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温泉补充道。

  但也有律师表示,即使公安机关对豫商集团和王沛立案侦查,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有证券犯罪行为,立案只是调查的开始,最后结果还需法院审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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