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税就出口退税政策作在线解读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出口,退税,潍坊国税
  • 发布时间:2014-11-17 15:25

  编者按:日前,山东省潍坊市国税局就纳税人关注的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在新浪微博平台作了在线解读,本报编选如下。

  问:一般纳税人从事零税率陆路国际运输业务,接受服务方要求开具发票,零税率和放弃零税率分别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从事零税率陆路国际运输业务,接受服务方要求开具发票,零税率和放弃零税率都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问:外贸企业7月份的出口单证未到,而8月份的已经到了,能先申报8月份的吗?

  答:外贸企业7月份的出口单证未到,而8月份的出口单证已齐全,可以先申报8月份的单证。

  问:所有的报关单都是在签发后90天内退税吗?不是说只要在外汇局系统上做了延收报告,在报告日期之前收汇就可以退税吗?

  答:出口企业只要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信息齐全,就可以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税,最迟出口退税申报期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一个月内就可以办理退库。

  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规定,属于下列五类企业之一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必须等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后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如果出口企业属于上述五类企业,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收汇企业认定维护,然后将预审反馈数据或正式反馈数据拷给企业,企业将反馈数据读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就可以每月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的录入。

  如果不属于上述五类企业的出口企业,只要出口单证齐全、信息齐全,不必等到收到国外客户款项就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有一报关单是按C&F价报的,那我开出口发票时应该怎么开?是和报关单一致吗?还是按扣除运费以后的价格开票?

  答:《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所以建议:出口发票按照FOB价开具,即扣除海运费以后的价格开具,或者同时注明C&F价和FOB价。

  问: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去主管国税局办理退税的时候,系统里显示有一笔购货发票为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如何处理?

  答:出口企业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提示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疑点,说明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您公司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该笔为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该发票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查询到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有电子信息而退税审核系统没有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运维上报市局、省局运维处理。

  注意: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仍然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4条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问:如果已申报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发生退运改如何办理?和以前的操作是否有变化?

  答:生产型出口企业不管是本年度退运,还是跨年度退运,都是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数据,不补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表中"业务类型"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问:大陆企业出口到港澳台的可以退税吗?实行什么退税办法,出口到台湾关税区的可以退税吗,有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

  答:大陆企业出口到港澳台的,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不是出口取消退税率的货物且不是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可以实行退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商贸型出口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出口到台湾关税区,只要是属于台湾也可以退税。文件依据:财税[2012]39号。

  问:贸易公司从我司购买了一批地板,含有钉子,地板扣等配件。贸易公司要求我们发票钉子和地板扣也要列出来开票,我司营业范围并没有钉子等,请问我能给他开吗?应该如何处理?

  答:虽然您公司的营业范围没有钉子等,但属于您公司销售给贸易公司的商品,所以您公司应该给贸易公司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可以外购产品内销给外贸公司吗?不是自产货物合法吗?而外贸公司购了我这批非自产的货,出口时能合法退税吗?

  答:您公司是生产企业,可以外购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不是自产货物也是合法的。外贸公司购进您公司非自产的货物,出口时只要单证信息齐全及其他相关手续齐全,是可以合法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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